评论:法治中国:引入陪审团制度 监督法官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56 金羊网-新快报

  ■乔新生

  在现代民主社会,没有不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必须随时接受公众的监督。但是,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又决定了法官必须进行独立审判。

  一方面,法官必须独立办案;另一方面,法官又必须接受监督,如何解决这种体制上的悖论呢?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探索,找到了一个十分有效的解决方案,那就是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将普通公民引进法庭,通过建立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判断,然后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整个案件作出判决。

  陪审团制度不仅仅是司法民主化的表现,也是有效克服司法腐败的重要制度保证。在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中,既有法官的法律判断,也有陪审团的价值判断,如果陪审团认定无罪,那么法官就不能再作有罪的判决。

  这种审判程序上的平衡安排,确保案件的审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法官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恶意串通,枉法裁判。这种司法过程中的内部监督,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也有别于公众体制外的非法律监督,是一种影响案件的整体判决效果,并且在程序上确保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制度设计。

  但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的法学界长期主张实行司法的神秘化,拒绝普通民众参与案件的审理。一个流传甚广的比喻是,法官就像医生一样,怎么能够让那些没有经过医学培训的人上手术台呢?在这样的思维方式引导下,精英主义教育、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些冠冕堂皇的法律概念,充斥着中国的法学刊物。法院成为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法律堡垒,成为不受外界监督的独立王国。

  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一种独立于法官制度之外的、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司法制度。这项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将公民的常识判断、经验判断引入到司法实践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律事实背离客观事实的现象发生。

  由于公民来自于不同的阶层、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因而在案件的审理中会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将这些人集中起来,组成陪审团,共同参与案件事实部分的讨论,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校正法律判断之不足,防止当事人的代理人利用证据制度中的漏洞,争取不合理的法律利益。陪审团制度的应用,并不能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美国著名的棒球明星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是,陪审团制度至少可以对法官的权力产生抗衡作用。

  主张在中国的诉讼体系中引入陪审团制度,不是对法官缺乏信任,而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那就是权力不受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陪审团成员的常识性判断和经验判断,不但有助于发现客观事实,而且有助于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的问题。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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