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抽检不达标最高每辆罚二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57 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尾气超标扣行驶证”规定被删

  新快报讯(记者廖颖谊实习生李兵)昨日,《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其中,更将公交车作为排气监管的重点对象,新增了将在公交站场抽检的条文。据悉,该法规将在今日进行表决。

  暂扣行驶证规定被删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规定由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行驶证,这一规定目前尚无上位法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因此,《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删去了关于对路检不达标的机动车暂扣行驶证的规定,另外增加有关的监督内容。

  为了更好地发动市民积极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策,鼓励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

  车检不达标限期维修

  《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特别强调应将“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作为抽检重点。抽检不达标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以每辆车五百元罚款;同时记入“黑名单”并予公告。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且将被处以每辆车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无论是在用机动车还是新车,不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均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即新车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办理营运许可证,在用机动车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伪造环保标志可拘留

  为了防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准管理制度后出现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情况,《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禁止性规定,明确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禁止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违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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