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给坏人治病”不应成为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9:00 国际在线

  作者:邓子滨

  日前,广东有70岁副厅级女干部被控受贿,当庭向法官下跪求情治病。(据《信息时报》报道)于是媒体哗然,观点纷纭。

  如果有人好奇于这位广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原副主任何以有能力、有机会受贿169万,我支持他的好奇,她当年握有怎样的不受有效制约的权力?如果有人疑惑她是否真的对大部分受贿款毫不知情,都是其儿子、丈夫所为,我支持他的疑惑,因为我也有同样的担心,经验表明,确有家属暗中自行受贿的替罪羊,也确有逞性妄为在前、推诿塞责在后的被告人。如果有人驳斥她以“为党和国家做过贡献”为借口,我支持他的驳斥,因为我也认为公务人员既然是人民公仆,这种贡献原是分内之事,好意思拿来表功说嘴?

  如果有人嘲笑她蓄意作秀,博取同情,我也附和这种嘲笑,并且要揭穿她,因为她自己在最后陈述时说,刑拘期间曾先后4次病发入院,这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始终关注着她的病情,何须“跪下求情”?我自己甚至“不怀好意”地想到,也许肿瘤不治,瘫痪在床,或许免了未来的牢狱之苦。

  但是,如果有人反对给这个“有罪于国家,自决于人民”的坏人治病,我将表示强烈的愤慨,因为我们可以这样想:现在她还是个未决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她有罪之前,她还不是罪犯;即使她已被定罪量刑,已经成为戴罪服刑的已决犯,如果她生了病,我们难道能不给她治吗?显然不能。所以,在我们声罪致讨的过程中,决不能使性子,否则,在我们这个社会,“应不应该给坏人治病”就会成为一个问题。

  成为一个问题本身并不可怕,我们只是要分清楚,“是否需要讨论”和“不容进入民主决策”是两回事。越是开放民主的社会,有些问题,主要是私人领域的问题,就越是不容进入民主决策,比如,“第一夫人红杏出墙,总统该不该跟她离婚”,就属于这样一个问题。

  但同时还有一些问题,比如“战地医生要不要拯救敌方伤员”,“可不可以因女孩弱智不能自理就切除她的子宫”,“能不能从身体上消灭有恶疾者,以免传染别人”,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在人权入宪的国家,越发应当达成基本的共识。而一旦我们的基本共识是:上述诸问题都应给予坚决的回答,则我们就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应不应该给坏人治病”这个问题是“不需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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