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老鼠”最高可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9:21 南方日报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5种偷水行为被明令禁止

  “水老鼠”最高可罚3万

  本报讯(记者/陈洁娜通讯员/穗仁宣)开消防栓直接取水、用“偷水器”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等偷水行为将受严惩,5类“水老鼠”最高可被处以3万元罚款。在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5种偷水行为被明令禁止。

  擅开消防栓取水属“偷水”

  根据供水单位反映,目前盗用城市供水和改变城市供水性质的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有的用户为了不交或者少交水费而故意在计量前损坏水表。

  《草案》细化了盗用城市供水和改变城市供水的问题,规定以下行为属于明令禁止的“水老鼠”行为:“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绕过注册水表取水;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等。

  《草案》规定,盗用城市供水和改变供水性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三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提出推行阶梯水价

  《草案》提出,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用水计划与用水定额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发生水源突发性污染时,环保部门应该立即向供水部门通报,供水部门立即启动预案。否则,供水单位将可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停水超24小时应送水

  《草案》规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如果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供水单位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还对水管爆裂、折断事故抢修中“4小时阻止漏水”的规定予以删除。

  水质不达标应立即告知

  《草案》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与此同时,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水质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草案》规定,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向受影响的用户公告,并同时采取改善措施;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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