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气排放超标车辆拟限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9:22 南方日报

  尾气排放超标车辆拟限行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提交二审

  交警可暂扣尾气超标车辆行驶证条款被删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

  本报讯(记者/陈洁娜通讯员/穗仁宣)昨日,《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二审。《修改稿》中,公安机关可暂扣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行驶证的条款已被删除,并规定对高污染排放车辆限制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

  据了解,该规定在提交市人大一审的草案稿中曾明确,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可由公安机关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认为该条款与上位法、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缺乏上位法作为依据。经多方面听取意见和认真研究,该条款在提交二审的修改稿中已被删除。

  尽管暂扣行驶证的条款被删除,但《修改稿》同时也增加了监管条款,对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据悉,《修改稿》规定,经道路或车辆停放地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同时将该机动车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辆车500元罚款;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维修合格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以每辆车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次提交二审的《修改稿》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要求,对没有环保标志或者有某种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人士表示,广州将通过建立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制度,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的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而这项举措的实施,将有利于鼓励市民购买低污染排放车辆,加快高污染车辆的淘汰更新;同时,通过适当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的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有利于缓解中心区(繁华路段)的机动车排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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