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5条禁令”行政案终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9:48 兰州晨报

  省高院裁定受害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记者日前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了金昌“5条禁令”行政案受害人的申诉,认为受害人坚持金昌市工商局对“中宇集邮公司”公开非法经营纪念币代保管业务不监督、不禁止、不坚决立即取缔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1996年初,金昌人秦义山注册成立了“中宇集邮公司”,从事邮品代保管和增值回收业务,金昌市工商局认定其属于非法集资,下发“5条禁令”。可是,该案始作俑者被绳之以法后,受害人认为由于当时的“5条禁令”没有得到执行,以至于自己的损失扩大,遂以“金昌市工商局不履行查处非法经营邮品代保管活动法定职责、不履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法定职责”等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案经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两级法院均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工商行政机关可自行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工商机关只能在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起诉期限届满后依法及时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该案件的受害人诉请确认工商局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诉求于法无据,为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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