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出资公共事业,企业责无旁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0:14 红网

  近日,南京市10位律师联合就城市“亮化费用”分摊到企业一事质疑政府管理部门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政府管理部门的回应是:亮化是公共事业企业责无旁贷。(据1月11日《江南时报》)

  从财税原理来看,企业作为纳税人承担着依法纳税的义务,而政府则应该义不容辞地通过财政公共投入的方式,向包括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运用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兴办各种公共事业,才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的。既然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城市亮化是“公共事业”,那么政府就应该为兴办这种“公共事业”埋单,怎么却又反过来变成了“企业责无旁贷的”呢?岂不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变相“重复征税”?!

  诚然,城市亮化对于烘托和提升“企业形象”大有好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能够产生商业性的广告效应,但这并不能成为政府向企业分摊城市“亮化费”的理由。因为企业作为纳税人已经依法向政府缴纳了税收,城市亮化作为“公共事业”理应由政府埋单,企业作为纳税人且为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享受政府为其提供的这种公共服务。如果政府在提供这种公共服务时又要企业埋单,是有悖于财税运行法则的。

  无论企业生产经营及其效益是好是坏,都没有承担城市亮化费用的义务和责任。至于有些企业生产经营及其效益良好,且有亮化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以此发挥其广告效应的需求,企业自觉、自主地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改造亮化,这是一种“企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政府只能作适当的引导和必要的规划、规范。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及其效益不好,没有亮化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则不可强制其亮化,即使要搞整体性规划,形成整体性亮化,则应该由政府埋单才合情合理合法。

  说穿了,城市的整体性亮化虽然是“公共事业”,但从某种意义上讲,更是政府“形象工程”,也可能是某些官员的一种“政绩工程”,无论如何都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组织实施这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应该量力而行,要充分考虑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能投入多少资金用于城市亮化,就在城市亮化上上多大规模、亮化到何种程度,切不可将其转化为一种“企业行为”,进而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如果将这种“政府行为”通过行政“命令”强化为一种“企业行为”,就是对企业的一种非正常干涉,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容的。将城市“亮化费”分摊到企业,实质上是一种乱摊派的行为,这样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要也罢。

  由此可见,律师们的质疑实际上是对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种呼唤,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一种维护,更是对城市“软形象”的一种呵护,政府管理部门怎能说“律师的意见没有道理”,而认为在兴办公共事业上“企业责无旁贷”呢?!

稿源:红网 作者:黄栀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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