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年都是义务劳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0:42 东南快报

  4年工资未发

  郭晴状告老东家

  今年44岁的郭晴,在108微波站做了10多年的清洁工,每个月领着60元至180元的工资。

  2005年8月的一天,郭晴在办公室做卫生时,无意中看到对自己的解聘通知书。郭晴赶紧到银行查看工资账户,发现从2003年1月开始,自己就被单位停发工资了。

  郭晴说,她弄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被解聘了,单位领导竟没有跟她打个招呼,也没有下发通知书,期间也从未劝阻。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05年9月13日,她向闽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发拖欠她的工资并支付赔偿金,但其申诉请求于2006年5月8日被驳回。郭晴不服裁决,将108微波站告上了闽清县人民法院。

  微波站站长说

  只能当义务劳动

  就郭晴一事,108微波站站长刘林官说,郭晴的任务是负责办公室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收发信件及生活区的门户安全,可到站工作几年后,收发信报之事她始终没管过,大门时锁时不锁,生人出入不管不问,工作随心所欲,很不负责任。

  对于被停发工资后,郭晴所做的打扫卫生等工作,刘林官表示偶尔有看到,“我们已下发了解聘通知,这4年里,她做的工作只能当是义务劳动”。

  

工作4年都是义务劳动?

  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

  法庭上,108微波站一方提出郭晴系单位职工赖某的妻子,属于职工家属,而非该站的职工,从1993年5月受雇到该站从事打扫办公室卫生和负责门卫安全工作,她与微波站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郭晴为微波站提供清洁、门卫等劳动,符合《劳动法》里劳动者的规定,而微波站也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郭晴的工作是微波站安排的,双方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

  虽然郭晴与微波站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申诉是否超过时效?

  108微波站一方表示,该站已于2003年1月开始停发郭晴的工资,并于2004年1月2日将解聘通知书送达郭晴,郭晴于2005年9月13日才提请仲裁,已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闽清县法院认同这种看法,并驳回了郭晴的诉讼请求。

  令郭晴感到不解的是,微波站从未告知要解聘她,也从未向她下发解聘通知书。而所谓的解聘通知书的送达不合法:该通知书没有送达的具体时间,也没有郭晴本人的签名认可,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应。再说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2005年9月13日,没有超过法律确定的60日时效。

张学德 陆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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