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信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判定服务瑕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1:08 正义网-检察日报

  保险公司每年用平信公告客户红利累积利率,客户却连称没有看到,用平信通知红利累积利率到底算不算是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告知义务?近日,江苏虎丘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的这种红利公布方式存在服务瑕疵,判决撤销保险合同。

  2002年3月,吴英女士购买了一份“国寿千禧”理财保险。根据合同约定:保险的缴费期间为20年;缴费方式年交;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保险费8300元;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保险人公布。合同签订后,吴英依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3年的保险费共计2.49万元。可是3年来吴女士一直没有拿到过分红,她觉得很是纳闷。2005年3月,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返还吴女士5000元生存保险金时,吴女士亲自去了趟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的生存保险金可以取,但是红利由于累积生息,只能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一并领取。更令吴女士气恼的是,由于保险公司的失误,吴女士的5000元生存保险金也被他人冒领。吴女士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每年他们都用平信方式告知吴女士红利累积情况,而吴女士如果想了解红利情况,也可以向公司咨询,因此公司是按照合同履行了告知义务的。但吴女士却矢口否认她收到过保险公司的告知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吴女士称未收到红利累积利率的告知,且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到了告知,可以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吴女士红利累积利率的义务。保险公司仅以邮寄平信公布的方式告知,服务上存在瑕疵。且由于保险公司的过错,吴女士的5000元生存保险金被冒领,保险公司不适当履行保险合同,致使吴应得利益受损,故吴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返还吴全额保费2.49万元。

  邮局的普通平信在收寄时不给收据,处理时不用登记,投递时不需收件人签收,不接受查询,发生遗失邮局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属于寄信时的常识。日常生活中,平信丢失损毁现象时有发生,发生纠纷时,根本无法查实是否已经邮寄信件,因此用平信邮寄的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非常没有保障,最好是采用挂号信、特快专递或者其他张贴公告等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

寿晓婷 韩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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