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救内弟为何成了害自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1:08 正义网-检察日报

  

好心救内弟为何成了害自己

  “本想着能把他抢出来,跑得远远的不被公安逮去,免去牢狱之灾,却未料到把自己也搭了进去,真是得不偿失。”去年12月29日,为让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两人伤亡的内弟逃避法律制裁而伙同他人在医院打伤保安,强行将内弟抢出,帮助其逃跑的魏某,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6年4月22日晚上,魏某的内弟孙某邀请朋友到家里喝酒,晚上10时许,孙某无证驾驶他人的红色昌河面包车在送朋友回家的路上与相向行驶的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机动车上的两人死亡、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孙某被接到急救电话赶来的救护人员带回医院治疗,孙某的姐夫魏某闻讯后赶到医院看护。23日早上5时许,魏某为了让孙某不被判刑,伙同他人采用语言威胁、洋镐把殴打等手段,将看护孙某的保安王某打伤后,强行将孙某抢出医院。孙某离开医院后,在一家个体门诊简单治疗后四处辗转躲藏,先后逃至山东省临沭县、河北省沧州、秦皇岛等地。5月12日,临沂市罗庄区警方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孙某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孙某被法院以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孙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根据孙某的供述,于2006年6月6日将魏某抓获,并以涉嫌窝藏罪对其刑事拘留。12月6日,魏某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魏某涉嫌的罪名是窝藏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客观上,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积极实施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等方式帮助罪犯隐藏或逃跑,以逃避法律责任;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他人犯罪而加以窝藏,目的则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窝藏的对象则是实施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后在逃尚未被抓获的犯罪人、已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等;由于行为人的窝藏行为,让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及时被抓获、审判和执行,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因而影响了公安、法院、检察等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为了打击窝藏行为,保障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刑法》将窝藏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窝藏多人、多次实施窝藏行为或者窝藏情节极为严重等行为。

  本案中,孙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魏某明知其已经涉嫌犯罪,为了让其逃脱法律制裁,打伤看守的保安,强行将其抢走帮助其逃跑,是一种帮助犯罪嫌疑人孙某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属于窝藏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在生活中,像魏某这样为了自己的亲属能够逃避法律制裁而窝藏的行为并不少见,虽然有的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或者同事亲友之间,实施窝藏的行为方式也不尽相同,但结果却都是相同的,不仅被窝藏的人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自己也会因为涉嫌犯罪而受到“牵连”。在此,愿人们能从魏某案件中接受教训,一旦自己的亲属实施了违法行为,一定要把握住自己,莫为亲情而昏了头脑,做出傻事走上犯罪的道路。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

赵会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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