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非得等屠刀落下之后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1:11 正义网-检察日报

  邱兴华案又起波澜。其妻何冉凤不服陕西省高院的判决,已经决定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何冉凤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为已经被执行死刑的邱兴华作缺席司法精神病鉴定(1月12日《新京报》)。

  邱兴华进入公众视野后,精神病学专家呼吁在前,法学专家响应在后,一时间,“为邱兴华作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而“为所有死刑犯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呼声不绝于耳。何冉凤此次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为已经伏法的邱兴华作“缺席司法精神病鉴定”,尽管自铸伟词,颇具新意,但从本质上来讲,仍是这种呼声的余音和延续。

  “缺席司法精神病鉴定”该是怎样一种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会不会同意何冉凤的请求,我们可以暂不去管它。但有一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邱兴华案之后,几乎每起杀人案件,都被有意无意地与“精神病”挂上了钩。比如广东湛江“局长杀害副局长案”的主人公宣雄,就被怀疑患有精神病(1月6日《信息时报》);佛山南海罗村“12·28”特大凶杀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文义,也被专家认为患有精神错乱或者精神分裂症(同上);日前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的“先杀网友再索赎金案”的犯罪嫌疑人魏惠杰,同样被其辩护律师指为“精神不正常”(1月12日《新京报》)……这些杀人疑凶究竟是不是精神病患者,作为外行,我们无从判断。但一提到“杀人”,就联想到“精神病”,恐怕与专家们“为所有死刑犯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张不无关系。

  我们并不认为“为所有死刑犯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张有什么“出格”,但它的局限性也十分明显: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很明显,该规定指向的,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而不单单是“死刑犯”,那么,凭什么只把“为死刑犯作司法精神病鉴定”上升为刑事司法的“必经程序”?这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公平吗?其次,司法精神病鉴定毕竟只是为犯罪嫌疑人“事后”脱罪的程序,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庭而言,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他们根本无法通过这个程序获益。因此,“为所有死刑犯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意义甚为有限。

  究竟有多少人曾经遭受精神病人的侵害,我们很难统计。但假如真像专家和公众所怀疑的那样,邱兴华乃至我们上面所提到的那些杀人疑凶,都是因为患有精神病才举起杀人的屠刀,那精神病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就实在太可怕了。是不是可以考虑建立一套“事前”的精神病鉴定程序,把立足于“事后”脱罪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变为未雨绸缪式的预防程序呢?比如,由国家财政拨出专款,定期进行全民精神卫生检查,加强对确诊精神病人及疑似精神病人的国家监管和强制治疗,等等。

  言易行难,这样做的难度可想而知,不仅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将是天文数字,各项配套制度及设施的建设也远非一日之功。而且,如何使这种“事前”的精神病鉴定程序真正起到预防犯罪又不侵犯人权的效果,还需要深入论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假如建立了这样的制度,那些倒在精神病人屠刀之下的无辜罹难者,就可以不死;那些饱受精神病人之害的家庭,就可以继续幸福地生活下去;公众对于邱兴华是不是精神病的质疑,也就根本不会产生了。

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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