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交通事故死者财物北京一被告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1:1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石岩) 看到有交通事故发生,不是积极参与抢救,而是趁乱窃取财物,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窃取交通事故死亡司机财物的案件,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6年9月23日1时许,陈某(女)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当场死亡。此时,被告人杨某骑自行车途经此地,杨某趁周围群众对陈某进行抢救之机,从陈某所驾车内窃得1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但当场被参与抢救的群众发现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交通事故现场窃取他人财物,所窃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

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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