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业委会治理何惧“朝野”之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6:00 光明网
云墨(北京律师)

  作为业主维权的重要平台,业委会本来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但在过去的2006年,业委会却遭到空前的质疑:有的业委会主任遭到罢免,有的因内讧被业主厌弃,有的则干脆挂冠而去。还有部分业主“力挺”现任物业,并成立“筹委会””、“监委会”反对业委会等。专家呼吁完善相关法规保障业主“自主管理”。(据《新京报》报道)

  居民小区出现种种争执或隔阂,有一点是无法回避的,那就是现行小区管理模式,给不同意见者留有的利益表达及博弈空间尚小,以致其常常采取一些“非常道”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有业委会埋怨部分业主因从原物业中享有特殊利益而反对业委会重选物业,从某种意义上说,虽然这种既得利益有损其他业主利益,但在事实并非十分明了的情况下,这部分业主极力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他们享有的一种表达权利。其自行成立“筹委会”的办法,虽不具有法律地位,但若换个角度来看,把它视作一种用以表达某一“小集体”意见的组织或群体也未尝不可。

  从经典的小区自治管理体系上讲,实际上呈现一种类似“金字塔”的治理模式。比如,居于权力顶端的自然是业主大会,处于塔基位置的则是各个业主,而在此二者之间的“塔身”部位,则可包括诸多主体或群落,既有具备法定地位的业主委员会,也有建立在单栋楼宇或某一区域的部分业主或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还有某一幢楼甚至某一层楼的“楼长”职位等。这种多元而有序的管理层次,不仅能够及时解决某些局部问题,也能给各个利益群体提供更多表达意见的机会。发展下去,还可以建立部分业主决议,在不损害小区整体利益且经业委会认可后即可生效的机制,包括“谁受益,谁负担”公共费用。比如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某项公共费用的支出,只能使一部分业主受益,则由该部分业主分担此项公共费用;如果某一管理事项只涉及部分共有部位,则相关解决规则可以只在应用该部分设施的业主规约中规定等等。

  由此可见,小区管理确实是一门学问,需要讲求一种“若烹小鲜”的精神和艺术。具体到一些业主成立某一组织“反对”业委会的做法,其实,倘若能够在服从小区多数业主利益的前提下,在小区管理的整体架构中给他们适当留有一席位置,甚至形成自治机构“在朝”和“在野”之分的博弈格局,同时促成双方之间的平等协商、对话及监督制衡机制,也许更有助于促进社区民主,最后转化为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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