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航道法规 加强航道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8:04 扬子晚报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是水运大省,《条例》作为第一部航道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我省水运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全面理解《条例》的内容,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从今天起本报推出系列解读文章,邀请省交通厅此方面专家对这个地方性法规产生的背景、意义、作用进行全面阐述。

  江苏拥有可通航河流1912条,航道里程24800公里,占全国航道总里程的1/5,位居全国首位。长期以来,水运一直是江苏交通运输的半壁江山,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重要大宗物资运输作出了突出贡献。2005年沿江八市的经济总量占全省86.5%,沿京杭运河八市经济总量约占全省2/3。内河航运为我省的经济发展以及扩大与周边省市的经济交流做出了重要贡献。

  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运价低、能耗省、占地少、污染轻、安全好的独特优势,是综合运输中最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最具能源和资源双节约型的绿色运输方式,也是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时期,面对全省“两个率先”进程的加快以及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全面深入推进,水运优势将进一步显现,需求将更加旺盛。

  但是,目前在航道发展和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在立法方面也相对滞后,影响了我省航道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航道事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对通航条件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也不断增加,原来的法规规章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过去江苏省的航道建设管理主要依据1987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1992年江苏省政府制定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前者比较适合大江大河等航道的管理,而对河流狭窄、密度大的江苏水网地区和城区航道的管理适用性不强;后者效力等级以及所规范的内容已难以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和内河航道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广东、上海、浙江等省市近几年不断健全完善航道发展机制,特别是在航道立法方面领先于我省。特别是广东、上海已先后于1995年和2002年出台了《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

  航道事业的发展目前面临着特有的新机遇、新挑战和新要求。2004年初黄菊副总理视察长三角时,作出了“大力发展航运事业,加快高等级内河航道网建设,提高内河航道等级,形成江浙沪畅通衔接的高等级航道网”的重要指示。我省“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了“加强干线航道网的规划建设,改造苏南运河,整治苏北运河,增加内河水运能力,贯通江海河联运”的航道发展目标。去年7月2日,李源潮书记批示“请研究一下江苏航道发展的政策性问题”,8月3日,李书记又批示“应完善航道法规,加快航道建设”。梁保华省长十分重视航道工作,多次就航道发展的相关政策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各级领导空前重视和关心水运发展,为进一步加速航道事业发展带来了历史性的重大机遇。在这一大背景下,通过制定《条例》来解决江苏航道发展和管理问题十分必要。

  《条例》分为七大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航政管理、船闸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充分体现了航道管理的完整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江苏省内河航道将按新的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条例》既保留了原来法规、规章中的合理部分,又根据现实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了不少新的内容:修正了航道的定义,增加了航道的法律特征;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即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明确了航道资金来源,航道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建立政府投资协调机制,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旅游观光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对于航道规划,强调根据国民经济和航运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

  为加强对船闸的保护和管理,《条例》专设“船闸管理”一章,规范船舶的过闸行为,保障船闸的运行秩序。

  《条例》还第一次明确提出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并明文规定除必要的水利工程设施外,不得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同时还细化了航道管理机构对临跨过航道的建设项目的审查标准和责任等相关内容。另外,《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做了详细的界定,对侵占、损害航道的超限航行等六种行为做了明文禁止。

  《条例》在为管理相对人服务方面,也有很多创新规定。例如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改进航道养护费征收方式,在干线航道上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牌;船闸管理单位应当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定期发布船闸上下游水位变化情况等。

  江苏省要建成航道强省,内河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就要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来推进,而《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及时出台,为江苏省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制度上的推动。 苏 航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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