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取消燃气初装费的政策不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9:08 南方日报

  省物价局:取消燃气初装费的政策不变

  从去年12月26日零时起执行签了合同但未办理收楼手续及未缴费的业主都不用交

  新闻背景

  去年12月26日,广东省物价局出台广东取消收了19年的燃气初装费,引起市民强烈反响,但随后各地燃气企业以未收到相关文件为由,表示在过渡期内仍将收取3000元—3500元的燃气初装费。这让不少正要收楼的市民哗然,不少新买楼的市民表示,既然省物价局已发文通知,他们“绝对不会向发展商交纳燃气初装费”。

  本月5日下午,广东油气商会和多家燃气企业一起向广东省物价局递交建议:暂缓执行广东取消燃气初装费的通知,待各地明确各项收费标准,包括容量气价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后再同时执行。广东油气商会负责人甚至称,广东各地收取的3000元—3500元燃气初装费里,实际包括了一部分管道建设费,这部分费用是合理收取的。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高诒茜)省物价局上月《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的“从12月26日零时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管道煤气初装费”的政策规定下发后,在社会引起强调反响。广大消费者拍手称赞,同时煤气企业却发出暂缓执行该政策的呼吁。对此,省物价局昨天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再次重申:取消管道煤气初装费政策不变!

  取消收费得到国家支持

  省物价局副局长马壮昌指出,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是省物价局经过近1年的反复调研和深思熟虑后慎重出台的政策,是符合改革方向的重大举措。这一政策的出台得到国家发改委的充分肯定和支持。他同时称,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台的价格政策,其出发点是为了扶持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规的健全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强化以及燃气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继续收取初装费已不合理。

  已交的初装费不能退回

  近日,有燃气企业提出暂缓执行“取消初装费政策”的要求,甚至上书省政府,要求理解企业的困难,该政策应该暂缓执行。对此,马壮昌指出,省物价局取消初装费是一个正式的价格政策,不可能更改或暂缓执行。

  他进一步解释,省物价局出台这个政策,燃气企业在短期内肯定会有所不适应。但从长远来看,这个政策有利于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有利于企业改善内部管理和提高效率,有利于燃气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这个政策并不是“讨好了消费者而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应该说,这个政策的实行,兼顾了企业和消费者两方的利益。

  针对消费者特别是已经交了初装费的燃气用户提出的“已交的初装费是否可以退”的问题,马壮昌明确回答:截止到12月26日零时前已交的初装费不能退!他称,这不是为了省事而是有国家政策为依据的。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该费用在收取以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收取企业均不再负有向客户退还的义务。”

  开发商“暂缓收"没有依据

  据笔者了解,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的价格政策下发后,全省各地一些楼盘碰到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正准备收楼的准业主提出,原合同注明的“管道燃气初费××××元”应属无效,必须执行省物价局新出台的取消初装费的政策。但有些开发商却坚称:“合同签了就必须执行,只有那些未签合同的可以暂缓不缴。”

  对此,省物价局明确指出,即使签了合同而未办理收楼手续及缴交初装费的,都不用交初装费,开发商也不应该有“暂缓收”的提法。根据我省物价局出台的价格政策和我国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即使售楼合同在去年12月26日零时之前签订但未办理收楼手续并缴交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新政策——不用缴交初装费。

  老用户气价有何优惠?

  已交初装费的老用户与新用户(无需交初装费的用户)在用气价格上如果没有差别,这样是否不公平?

  面对笔者这一提问,马壮昌称,省局出台的文件中提出“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主要是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过渡,最小限度减少新政策的摩擦。至于是否优惠、优惠时限和优惠标准,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我们要求各地物价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据悉,中山市已率先制定了具体的燃气价格方案,并已上报中山市政府。其他地方也在紧锣密鼓制订具体的方案。至于方案中拟出的用气价格上涨多少,目前尚不得而知。但马壮昌强调,价格方案实施前一定要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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