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涉黑第一案 法院收钱7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9:53 信息时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在审理江西涉黑第一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家属索取“暂存”款,并称对量刑有意义。据调查,一审判决前,九江中院向涉黑案第一被告人熊新兴家属分3次收取60万元现金,向其他几名被告家属收取14万元。

  律师称法院在判前让交钱

  “法院在一审开庭之后,判决之前,让被告人家属选派代表进行‘谈话’并要求交钱,说对量刑有意义,这种做法,在全国都罕见。”李肖霖律师说,“还有的被告人家属被要求交‘理财金’”。李肖霖表示,被告人家属缴纳的钱大多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并不是被告人的赃款。更为重要的是,在法院庭审前被告人财产早已被查封和冻结。

  而据记者目前能调查收集到的收据和银行单据显示:在熊新兴涉黑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的家属收取了74万元“暂存”款。

  案件审理中可以这么做

  2007年1月8日上午,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坚办公室。陈坚院长在看到记者出示了一张盖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专用章”和“熊新兴家属”、“暂存”字样的收据后表示,法院收这个钱一是判决生效后要没收被告人财产的,要予以没收,全部集中起来交给国库,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就可以这么做;二是有的案件附带有民事诉讼,比如杀人的,对他人财产有侵害的,如果对被害人有所补偿,求得被害人的谅解,这样的话在量刑上可以考虑。

  当记者问及熊新兴一审被判死刑后,法院又向其家属退了一笔钱(39.2万元)又该如何解释时,陈坚称“不该执行的要还给人家。”

  九江中院一名法官则表示,法院收的这笔钱也不能放在账上,都是要上交国库的。这个钱还是家属的钱,并没有执行,要等到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

  法学专家认为涉嫌违规

  对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违法违规?记者采访了刑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当地审计局的工作人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说,现行《刑法》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法院可以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或“理财金”。假如法院以减轻判刑为由,向家属收这笔钱(“暂存”款),应该引起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

  中国政法大学邬明安教授说,根据《刑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一些刑事案件时,可能会在审判期间收取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金,但必须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这时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不过要取决于家属是否愿意,不应法院主动或法官在办公室找家属逐一“谈话”来收取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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