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房行窃被电死其家人索赔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01:0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程和玉) 青年文某进入配电房行窃时被电击身亡,他的家人向配电房所属单位索赔。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文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26日下午,文某与官某、王某和邓某等人在原重庆皮革模具厂配电房附近捡废铁。他们发现配电房大门上钉着的木条被人弄断,便推门进去偷铁块,结果文某不慎触电身亡。公安干警前往事发现场进行调查,证实了文某等人的盗窃事实。两天后,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官某和王某给予行政拘留五天、邓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的处罚。

  不久,文某家人以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配电房所属单位诉至江北区法院,要求赔偿文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1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配电房有“重要部位,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和“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标志。文某在到配电房实施盗窃时,对可能触电有预见性,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完全责任。此外,事故发生后,配电房所属单位除垫付了火化费2000元外,还自愿补偿了文某家人6000元。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文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此案涉及的是因物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三个:物、物的行为和物的管理人。侵权的责任主体为物的管理人,但是如果物的管理人能够证明受害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则物的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可以完全免除。

  此案即属这种情况。配电房的管理单位已经设立警示标识,文某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配电房所属单位责任完全可以免除。

  而对文某来讲,他在看到配电房有警示牌和警告标志的情形下,应当知道其所欲盗窃的财物为配电设施,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应当预见到危险性;而且,其触电身亡的后果系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所致,因此文某对其死亡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沈义 程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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