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实施犯罪彼此互不知情是否共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01:17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情:2005年二三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市钢铁公司发货员与吴甲商议,利用唐某的工作便利条件将一批钢材运出公司变卖。同时唐某与吴乙钢铁公司装卸工商定,由唐某提供假的发货通知单,由吴乙装车运出公司,事成后唐某给吴乙好处费3万元。

  2005年3月16日上午,唐某利用工作便利填好空白的发货通知单在吴甲住处填好相关内容,由唐某通知吴乙当天装货,同时吴甲通知陈某前来提货,陈某通知了罗某,罗某又联系了朱某安排车辆前去提货。吴甲持发货通知单到钢铁公司交给了吴乙,吴乙按发货通知单上的内容将钢铁公司Q345型低合金中板50张重79.014吨,价值39.8万元吊装上朱某等人联系的货车运出了钢铁公司。事后,陈某、罗某和朱某以每吨2600元的价格将钢材卖出,但告知吴甲出售价为每吨2000元,隐瞒差价款人民币4.5万元,并从吴甲处取得好处费人民币8000元;吴甲告知唐某钢材实际出售价为1500元/吨,隐瞒差价款3.9万元,并与唐某各分得赃款3.95万元;吴乙按事前约定分得好处费3万元;罗某从朱某手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2万元。其中,唐某仅与吴甲和吴乙有联系,与陈某、罗某、朱某之间没有任何沟通,互不相识;吴乙只与唐某之间有联系,与其他三名被告并不相识,没有意思联络;陈某、罗某、朱某未被告知该批钢材是如何得来的,但知道是钢铁公司内部不能正常出岗的钢材。

  分歧意见

  (一)本案是否系共同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五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五名被告人之间并无通谋,其各自行为不是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五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五名被告人都是围绕将该批钢材非法占为己有的共同目的而与各自联系的人员进行联络,各自间的联络是形成共同故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正是这些组成部分形成了最终一致的犯罪故意。五名被告人各自在不同阶段事前联络阶段、钢材装运阶段、销赃分赃阶段实施的行为也正是在此共同故意支配下完成的。因此,五名被告人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构成共同犯罪。

  (二)本案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唐某使用的是没有实际交易基础的假的发货通知单,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唐某安排吴乙装运这批钢材上车,利用的是作为发货员的职务便利,全案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对五名被告人定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唐某虽然利用了其职务便利装运钢材上车,但此时钢材并未出岗,而陈某、罗某等人与唐某并无意思联络,不清楚该批钢材系钢铁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因此,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对陈某、罗某定罪。全案应按盗窃罪定罪。

  评析

  首先,本案五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虽各自分工不同、地位不同、作用不同,但都认识到自己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至于除了与其有直接联系的人以外的他人是谁并不影响其占有他人财产的共同目的。同时,各犯罪嫌疑人不但希望自己的犯罪目的能够得逞,同时,也希望与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他人的犯罪目的能够得逞,以最终达到非法占有钢铁公司财产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因分工不同、上下联系的渠道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其各自的故意最终是与唐某的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紧密相连并一以贯之的,是以唐某的意志为依归的,意志是统一的,就非法占有的故意来说,各犯罪嫌疑人不但存在意思的沟通与联络,而且其目的是共同的。

  其次,本案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唐某先是窃取了单位的空白发货通知单,而后与吴甲共同虚构了发货证明,此时,唐某与吴甲涉嫌共同诈骗犯罪,然而该行为还只是唐某等人犯罪行为中的手段行为,与唐某等人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行为还有一定的差距,因而不能以诈骗罪对全案予以定性。而后,在唐某与吴甲虚构事实的基础上,唐某与吴乙实际上均利用了他们的职务便利,按照发货单上的规格、数量将钢材装运上车,系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吴甲、陈某、罗某、朱某与公司、企业的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公司、企业的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钢铁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唐某等五人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综观全案,唐某的故意与行为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所在,正是基于唐某非法占有的故意,才会有吴甲等人非法占有故意的产生与存在,正是基于唐某的职务行为,才会有后续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唐某与吴乙以盗窃、骗取的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已构成侵占罪,至于本案其他人的行为都是围绕唐某的故意和行为展开的,其行为应按唐某的行为定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

吕瑞云 李前国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