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得不到著作权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06:3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记者王锋 通讯员吴娇、欧晗)我们时常说“创意经济”,意思是好的“创意”能够带来滚滚财富。但是,“创意”有著作权吗?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一宗案例,法院依法判决认为:“创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两家公司点子如出一辙

  去年年初,为了给一个新楼盘造势,某房地产公司决心推出一场精彩演出。这家公司同时向中山某文化公司和某广告公司发出了策划邀请。

  去年4月28日,当文化公司交付策划方案时,却得知对手已捷足先登,于8天前交付了策划方案。巧合的是,两家公司的点子如出一辙。最终,广告公司如愿中标,而文化公司则落选了。去年5月14日,该广告公司具体策划执行了楼盘开盘的演出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获得了30余万元报酬。

  然而,文化公司认为,事实上是他们先将创意报给房地产公司的,最初提交时间是去年4月15日,这个创意是文化公司的智力成果,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最终的策划方案与自己的创意相似,在自己方案先于广告公司提交的情况下,文化公司认为是房地产公司向广告公司通传了自己的方案,广告公司抄袭了方案中最核心的创意而最终中标。

  去年6月,某文化公司一纸诉状将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广告公司告上法庭,称这两家公司在楼盘开盘的演出活动方案中,抄袭了自己方案的创意并予以实施,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抄袭创意应当赔偿?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文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项证据,以证明方案是自己所设计,而广告公司是抄袭创意的。面对指控,被起诉的两家公司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文化公司虽然向自己提供了方案,但因广告公司的方案更具有可行性,所以最终依照广告公司的方案举办了此次活动,文化公司的指控是没有依据的。

  某广告公司则认为,他们接受邀请提供策划方案,在签订合同后依照方案执行,自始至终都没有与文化公司发生任何关系,更没有抄袭该公司的创意。

  法院

  判决

  法院认为,某文化公司要求保护的是方案中的核心创意。而创意是一种思想观念,同样的思想观念,其他人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利用。所以,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创意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人均有权对此创意加以理解和利用。

  文化公司提出的主张,实际是混淆了思想观念和思想观念表述的概念。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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