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促销演出引发著作权官司 策划创意没有著作权,原告诉状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09:2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球通讯员/吴娇欧晗)大型楼盘开盘演出促销成功,当天签约交易100多宗,孰料演出策划的创意却引发一场著作权官司。

  日前,中山市中级法院对该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中山光华文化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策划竞标两家公司相争

  2006年5月,中山市宏景房地产公司为属下的新楼盘开盘造势,同时向中山市光华文化传播公司、中山市金愿达广告公司发出了策划邀请。

  为了获得宏景公司新楼盘开盘演出的策划组织权,光华文化传播公司接到邀请后,立即派人精心准备演出方案。时值香港TVB电视台热播剧集《潮爆大状》大受港粤观众追捧,于是光华文化传播公司最终确定的演出方案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邀请当红港剧《潮爆大状》剧组演员作系列表演。2006年4月28日,当他们将策划方案交付宏景公司时,却得知对手金愿达广告公司已捷足先登,于8天前交付了策划方案。

  巧合的是,两家公司的点子如出一辙。金愿达公司的策划也特别邀请《潮爆大状》剧组3名主要演员汤盈盈等人及港姐向海岚演出。

  被告造势成功原告起诉

  金愿达广告公司如愿中标。因这次演出策划金愿达公司获得了30余万元报酬。

  光华文化传播公司认为,事实上是他们先将演出创意报给宏景公司的,最初提交时间是2006年4月15日,当时是委托宏景公司的销售代理宇飞公司老总梁某提交的。其演出创意在于演员的组成、节目的编排、《潮爆大状》剧组成员的参与,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创意是邀请《潮爆大状》剧组成员参与开盘活动。这个创意是光华公司的智力成果,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光华文化传播公司认为,金愿达公司所策划执行的演出活动恰恰与自己的创意相似,在自己公司方案先于金愿达公司提交的情况下,无疑是宏景公司向金愿达公司通传了自己的方案,金愿达公司抄袭了方案中最核心的创意而最终中标,因而两个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2006年6月,光华文化传播公司一纸诉状将宏景房地产公司、金愿达广告公司告上法庭,称这两家公司在楼盘开盘的演出活动方案中抄袭了自己方案的创意并予以实施,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光华文化传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演出当天的照片、录有与光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方案进行磋商的电话录音带及带有光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笔迹的方案。

  创意只是观念没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金愿达公司首先要求保护的是方案中邀请《潮爆大状》剧组演员出席的核心创意。而创意是一种思想观念,思想观念属于主观范畴,是无形的,而作为同样的思想观念,其他人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现和利用,否则将阻碍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所以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由此,光华公司提出的《潮爆大状》剧组演员出席楼盘开盘演出活动的创意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它人均有权对此创意加以理解和利用。光华公司提出金愿达公司的演出方案核心与其创意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实际是混淆了思想观念和思想观念表述两个不同概念。

  对于方案中的文字作品,光华公司享有著作权,但光华公司并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是其先向宏景公司提交的演出方案。经过法院调查对比,金愿达公司的演出方案及实际演出活动当天的实拍录像,与光华公司的方案均不相同或不相似。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诉讼三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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