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假如将"城里人"拉下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09:50 东方网

  云南澜沧江集团下属的文工团几名青年在河里嬉戏,两人将岸边的女同事李媛媛拉下了水……几分钟后,这名美少女被浪卷走,葬身水底。本月初,将其拉下水的男同事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对于家属提出的26.374万元的赔偿,法院根据农民标准仅判了36756元。(1月14日《现代快报》)

  一名年仅19岁的舞蹈演员被人拉下水淹死后,其家属被判决获得3万余元经济赔偿。面对这样一个年轻美丽的生命的逝去,悲痛的家属不禁满怀困惑:难道这就是生命的代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于城乡差别的实际存在,仅因为死者的身份不同,赔偿额就会相差甚远。这正是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死者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争得面红面赤的原因所在。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李媛媛家人聘请的律师曾请求法令判令将李拉下水的男同事及其法定监护人支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总共26.374万元经济赔偿。但法院却认为,身为舞蹈演员的李媛媛尽管先在大城市求学,后又进入云南著名的企业工作,但因为其户口始终在农村,所以其经济赔偿还得按照“农村标准”来计算。

  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如果“农村人”李媛媛将“城里人”拉下水,那她又该赔偿对方多少呢?这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甲族人殴伤乙族人要判死刑,乙族人即便打死了甲族人只赔一头驴”的民族压迫政策何其相似乃尔?所以,“同命不同价”实质上也是一种“压迫政策”。

  因为李媛媛是“农村人”,她得到的赔偿还不到“城市人”一个“零头”,这是对来自农村的李媛媛及其家人又是一次伤害。人人生而平等,本来就是无需证明的“公理”。我国宪法第33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也都没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分。所以,相关“解释”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实行“双重标准”,不但与宪法精神相悖,更是对人类普世价值观的野蛮颠覆。多年以来“同命不同价”一直遭到法学界诟病,今年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要求对最高院的相关“解释”进行审查,横亘于城乡之间的“赔偿差别”是不该在继续下去了!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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