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香樟事件”引发的标本话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11:33 法制日报

  社区路面泊车位、电梯户外广告招租、公共用房出租使用……这些项目给社区带来一笔笔不菲的收入,很多业主往往会认为这是物业公司“天经地义”的收入。

  然而,最近发生在杭州的“香樟事件”打破了这种惯性思维:其实这些收益是法律所赋予广大业主的权益。任何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和侵占都是违规侵害业主权益。

  陈春霞是香樟公寓连续两届业委会的执行秘书。2006年10月20日,她将两份盖有业委会公章的公告张贴在小区的公告栏里。

  该公告首次告知业主: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机动车泊位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等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其全部出租经营收入也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公告还表示,任何人无权擅自将这些业权收益被作为物业管理费用支付给物业公司,业委会有权无条件收回这些业权收益,并向物业公司追回几年来被非法侵占的业权收益。

  部分业主成立了维权小组。全部1263户业主中800多户业主在委托协议书上签了字,要求“依法提议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依法废止香樟公寓业委会与杭州香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一切非法条款”等。

  《浙江省物管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弥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根据这一规定,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是使用支配公共收益的审批机构。

  然而,一方面,涉及到具体小区,如何判断具体归属,如何分配收益,《物管条例》并没有做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召开业主大会是一件可操作性极差的难事,即便最后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代为执行,但如果业委会成员不负责任,或存私心,就无法确保业权收益的合理使用了。因此,只要业主一旦发现物业公司有违规侵占或挪用业权收益的情况,纠纷和矛盾就接踵而来。

  (详见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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