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裁决发表意见不会影响司法权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11:33 法制日报

  1月7日,《法制日报》刊登了周泽先生的《邱兴华案专家“干预司法”了吗?》一文,对于徐爱民先生在网络上对专家干扰了司法、破坏了司法权威的观点予以了回应。在网上拜读了“周文”和周、徐两位先生在网上辩论的文章之后,我想:司法权威系法治社会的基石系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这里的问题并不存在要不要维护司法的权威;而是如何才能够做到司法的权威。

  首先,从形式上说,司法权威是以国家的强力为后盾的,但这里的问题在于:在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中,相对于具体案件中弱小的被告人而言,国家在打击犯罪、实施刑罚时的意志何时受到过妨碍?假如仅仅从国家强力这种形式上看,我们从来就不缺少司法的权威;相反,在我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正是相对于国家强力,处于弱势的被告人的各种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才导致了冤狱频发;以至于“冤案堆如山”往往成为社会动荡和朝代更迭的直接原因之一。从这个角度而言,如果仅仅将法院生效裁决得到执行就说体现了“司法的权威”,这种观点中的司法权威恐怕只是说国家的强力得以实现而已。

  其次,除形式外,司法权威的另一含义还应当包括:从本质上看,司法权威来源于司法裁决自身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尽管形式上的权威性从未受到过真正的挑战,但正是在一些裁决中,缺少了内在公正性、合理性的实质内核,使司法机关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应有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司法权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与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对司法权的需求之间也存在着距离。目前,我国所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终极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所进行的各种诉讼制度改革,其终极目的正是通过各种司法制度的改革,强化司法权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内核。

  事实上,我们只有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反思和研究之后,才能够为构建起理性的、具有权威的司法体制奠定坚实的本土化基础。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专家和学者就司法个案的裁决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声音也是很正常的现象。

  一般地说,法治社会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假如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不存在任何缺陷,那么说任何人对之进行无理的指责和批评、任何媒体的炒作都不可能对司法权威造成长期的、根本性的冲击。无庸讳言,相关专家和学者对个案裁决的公理性、合理性提出批评和质疑,在短期内会使得司法机关处于尴尬的处境中;但从长期的效果而言,对于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出现质疑和争论,不仅仅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同时,它更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一种不可或缺的现象。

  社会的进步需要公众对不合理制度的怀疑和批评;而学者、专家参与法治进程的作用之一就是进行批评和怀疑,只有这样,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够实现、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司法权威才能够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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