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为“坏人”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11:33 法制日报

  2007年1月9日,曾经轰动一时的山西阳泉市姜氏兄弟涉黑案,被判与黑社会无关;1月11日,江西抚州涉黑案主犯雄新兴的家属接到法院通知:“来领取遗物”。山西和江西审理的这两个案件,都为同一位律师所牵挂———李肖霖,被称为刑辩律师的“京城四少”之一。

  “你们怎么会千里迢迢从北京来这里为坏人辩护?”7年前,“京城四少”中的钱列阳、张青松面对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们至今仍一而再、再而三地听到。

  远播:声名·非议

  钱列阳的名字,第一次以大号黑字标题出现在报纸上,是1999年12月16日。

  “‘德国牙医’章俊理一案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人们纷纷痛斥章俊理医德败坏、害人无数之时,律师钱列阳却‘冒天下之大不韪’,从北京赶到南昌为章俊理作无罪辩护。”这一天,《中国青年报》报道的一条消息是《律师钱列阳为“德国牙医”辩护》。

  回忆起当时,钱列阳说道:“我都吓了一跳!”

  一时间,言及“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律师,在北京律师界尽人皆知,那就是钱列阳。

  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徐炳松落马,李肖霖成为为其辩护的律师。

  同年,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的“慕马”案中,许兰亭担任沈阳市政府秘书长董镇广的辩护律师。“一套商品房因未过户应定董镇广受贿未遂”,许兰亭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董镇广从轻判处。

  然而,真正令许兰亭、钱列阳、李肖霖、张青松闻名遐尔的却是影星刘晓庆税案。自2002年4月开始,刘晓庆身陷囹圄,几十家媒体在整整一年半的时间内“围追堵截”京城少壮派四大刑辩律师。

  2003年,钱列阳代理了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总导演赵安受贿案。这一年,全国“非典”第一案———张月新利用“非典”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也出自钱列阳之手。

  2004年,钱列阳代理了北京密云踩踏事件孙勇玩忽职守案;许兰亭代理了乔红霞涉嫌合同诈骗案;李肖霖的身影则出现在“中原涉黑第一案”宋留根集团涉黑案中。

  2005年,几乎每个月在报纸上都会看到许兰亭、钱列阳的名字。这一年许兰亭代理了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受贿案,钱列阳做了建国以来卖官第一人,大贪官马德的辩护律师;许兰亭代理了农业发展银行原行长胡楚寿受贿案,钱列阳接手办理了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案;许兰亭还代理了毕玉玺之妻王学英受贿案,在“神五”功臣厉建中系列案中,担任张玲瑛、赵兵的辩护人。

  2006年,随着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的被审,药监腐败黑幕被一步步揭开。钱列阳又成为郝和平的辩护律师。江苏常州“铁本”案也在这一年拉开审理帷幕,钱列阳担任戴国芳的辩护人。这一年,李肖霖则接手辽宁葫芦岛李福贵、山西阳泉姜学斌、深圳林汉溪等数个“涉黑”案。

  与鼎鼎大名的田文昌律师相比,“京城四少”几乎没有经历“天使年代”。

  在“德国牙医”章俊理一案审理时,作为辩护人之一的张青松在网上刚说了句“应客观公正”,立即就遭到“应该把这个律师的牙拔光”的痛骂,并被踢出了聊天室。南昌市民亦不解地问钱列阳、张青松:“你们怎么会千里迢迢从北京来这里为坏人辩护?”

  田文昌说:“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然而,田文昌却既当过“天使”,也当过“魔鬼”。

  1993年,禹作敏案之后,田文昌步入“天使年代”;2003年,刘涌案开始,田文昌被称为“腐败帮凶”。

  从1984年开始,天津市静海县的大邱庄,在村支书禹作敏的带领下,短短10年间从一片盐碱地变成了当地的首富村,禹作敏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1990年,大邱庄村民刘玉田被殴打致死,在禹作敏的包庇下,死者家属求告无门找到了田文昌。

  奔走了3年,田文昌收集了大量证据,随后,检察机关也开始介入有关禹作敏的一系列案件中。1993年,禹作敏被逮捕,最终因非法拘禁、非法管制等5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一举扳倒曾经不可一世的禹作敏后,每年有上千名委托人来找“中国刑事案件辩护第一人”,1995年,忙于官司的田文昌辞去了大学教师的职务。

  2001年之后,田文昌接连代理了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福布斯富豪杨斌虚假出资案,舆论四起。

  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刘涌案引起一场激烈的网上大辩论,在网络上骂声一片,田文昌成为舆论的中心之一。网上一篇《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田文昌名列首位。

  “坏人”也是“人”

  “我就是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气质儒雅的汤忠赞说。

  为“坏人”辩护之前,汤忠赞有着一个鲜为人知的成就。

  参加被誉为“中国第一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仍然在逐年增加。据统计,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数达到28万余人,比2005年增加3万多人,增幅为14.61%。这一切,一个人应该最为高兴———汤忠赞,通过法律考试遴选律师人才的先行者和谛造者。

  1984年,时任江西省司法厅律管处副处长的汤忠赞提出:进入律师队伍必须经过较为严格的考试。这一年,他亲自组织律师考试的出题、报名、录取。江西全省参加考试的共有290人,录取了80余人。1985年,参加考试的人增加到400余人,录取120余人。

  司法部律师司负责人全面考察了江西组织律师资格考试的情况,调阅了全部资料。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考。汤忠赞还承担1986年、1987年、1988年刑法部分的命题工作。

  从1964年起从事政法工作的汤忠赞“律”而优则仕。

  1981年,汤忠赞开始从事律师业务,表现优异。后调任江西省司法厅,历任江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江西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

  “这不是误解。”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已经执业26年办理过800多件案子的汤忠赞欣然受之:“法律上只有犯罪嫌疑人一词,没有好人、坏人概念。”

  “‘坏人’不是‘人’和‘坏人’也是‘人’,前者是老百姓的善良,后者则是法治理念。”钱列阳说:“在我国5000年的文明史中,是没有‘坏人’也是‘人’的。”

  《丹诺自传》

  1910年,清廷委派京师高等检察厅徐谦为正代表、奉天高等审判厅许世英为副代表,率众赴美国华盛顿参加第八届世界改良监狱大会,随后游历、考察莫斯科、柏林、罗马、巴黎、伦敦等地。

  回国后,徐谦、许世英撰写了《考察司法制度报告书》。在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记述:“盖世界法理日精,诉讼法之手续尤繁,断非常人所能周知。故以律师辩护,而后司法官不能以法律欺两造之无知。”

  在封建清朝与革命党激烈厮杀时,现代律师制度舶至中国。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出版了《丹诺自传》的中文译本,引起极大的震撼,丹诺影响了整整几代欧美律师的精神来到了中国:

  1924年6月,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克莱伦斯·丹诺承办了一桩引人注目的案子:芝加哥的两个男孩子,17岁的理查德·娄伯和18岁的耶森·里波路,被指控绑架并残酷杀害了一位14岁的少年。丹诺备受争议的原因在于,两名被告人出身当地的名门望族,两个家庭的财产合起来,介于1500万和2000万美元之间。

  时年68岁的克莱伦斯·丹诺在自传中写道:我已经渐渐厌倦了一个人孤寂地站在最前线,面对人类最强大的敌人———舆论,而孤军奋战。但是,我仍然承办了这件案子,尽我的智慧和人道所能,迎战那些在所谓“正义”外衣下所包藏的仇恨与恶意。

  “律师是私权利的代言人,刑事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是十分脆弱的,而其代言人正好为其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主作刑事辩护的李心研律师说:“只有公权力与私权利可以有针锋相对的对抗,才能称得上是民主的诉讼。”

  木桶装多少水,不取决于木桶最长的木板,而是由最短的木板决定,这就是“木桶效应”。钱列阳认为,被告人的权利就是中国公民权利木桶中“最短的木板”,“我们做律师的,就是要将‘最短的木板’拉长。”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许兰亭想起美国林肯总统在废奴运动中说过的一句话:今天发生在美国黑奴身上的命运,明天就可以发生在你们身上。许兰亭说:“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告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

  辩护空间

  虽是名案,辩护空间是存在的。在这样的案件当中,律师仅有热情是不够的,要靠经验、靠智慧、靠审时度势。

  ———钱列阳

  号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卖官案”审理中,马德的辩护人钱列阳提出,马德在被双规后,主动坦白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问题。法庭在判决中对这一点予以了确认,认为马德确实交代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行为,具有坦白情节,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许兰亭、姜涛曾向北京市从事刑事辩护的1000余名律师分发《律师刑辩意见采纳状况调查》,收回有效问卷694份,调查显示:

  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接受调查的律师)人均2.03件,占律师人均办理案件数(13.62件)的14.9%;在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无罪的为0.49件,占24%。

  24%成功无罪辩护的数字似乎太乐观了,从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公布的“无罪率”来看,一般徘徊在万分之几。

  在调查中许兰亭、姜涛发现,除了无罪判决外,法院还有一些其他处理方式,实际上也吸取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这些方式主要有:作出较轻的判决、对在押被告人判处缓刑、“实报实销”(被告人已经被关了多久、就判处多长刑期)、作出定罪免刑的判决、允许检察机关撤诉。

  2006年12月31日,2006年最后一天晚上8点多,风雪中钱列阳走下飞机,“终于回家了”。

  在江西省偏僻的铜鼓县,为当事人进行了连续10个小时的辩护后寂寞归途中汤忠赞和钱列阳对起对联:“南北刑辩岁末联手敲铜鼓”“天地正气今日法治主乾坤”。两人却为横批发生争议,应该是“正义在胸”还是“正义只在胸”。

  ■在古罗马出现的辩护士,几经演变、完善,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刑事辩护制度。

  ■即使在西方,律师也是公众非议的“常客”。莎士比亚曾说:“我们总有一天要做的事情就是杀光所有的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依此规定,在未经法院审判认定有罪之前,任何人均为合法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在此意义上讲,律师是在为法律而辩。

  ■律师制度的成熟标志,无疑是田文昌的呼吁:“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舶来制度易,注入精神难。刑事辩护律师正在为制度注入精神的路上、在为民主注入辩论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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