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拾款归还3万元奖金该不该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20:00 光明网
郑玉超

  晏建辉19万元钱丢失几天后失而复得,的哥托人将钱送回但扣除了3万元,原因是晏建辉承诺有3万元的悬赏。到底该的哥该不该拿这3万元奖金?这成了目前争论的焦点。(《潇湘晨报》,2007年1月6日)

  失主晏某“却高兴不起来,从内心来说,她并不愿意支付这笔奖金。”她认为奖金应该是奖励给大公无私的人。笔者认为,她这个理由站不住脚。对自己悬赏3万元的承诺,按理说只要失款被人归还,就该照章办事,而不是先去验证对方是不是大公无私。她之所以这样说的根本原因,无非是不想兑现自己的承诺罢了。

  与其说争论的焦点是拾到东西归还的人该不该拿奖金,到不如说是丢失东西的人该不该兑现自己的悬赏承诺。我们还在喋喋不休地争论后者,这恰恰是说明我们目前诚实守信方面的欠缺和差距。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明明信誓旦旦的承诺最终却兑不了现,甚至诉诸公堂。诚然,若我们这个社会上广泛树立起诚信意识,答应悬赏的人不该再为逃避承诺找理由。

  失主晏某事前公开向社会悬赏3万元奖金找寻失款,这种公开悬赏行为就属于法律上的要约。将拾款归还的的哥与失主晏某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晏某若事后反悔而将3万元索回,显然就会违反上述规定,该的哥可以依据法律要回3万元的赏金。事实上,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德角度,晏某的有尝承诺都应依法不折不扣地予以兑现。

  至于该的哥拿不拿此奖金,那是他的自由,本不该争论和苛求。否则,只能从侧面上反映我们这个社会还不够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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