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倡“和谐诉讼” 民事审判需又快又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5:56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战略目标下,中国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再次提出新的理念:司法和谐。

  1月5日,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做了题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长篇讲话。他说,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设和谐文化,崇尚法治离不开先进的法律文化,和谐司法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和谐诉讼文化。

  本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距离上次会议召开已有6年之久。这一阶段,中国加入WTO,民法主体不断拓展,民事诉讼程序也面临改革的要求。“此番肖扬院长首倡司法和谐,标志着民事审判工作的理念有了新的突破”。最高法一位具体从事该项研究的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诉讼模式之变

  肖扬在讲话中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审判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之前,诉讼程序基本无法可依,处理案件主要依靠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和民事政策。随着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以及新《婚姻法》和《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出台,受理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从主要是本地的婚姻家庭纠纷,发展到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

  期间,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直是民事审判模式的主体,法官需要对民事案件的举证负责。2000年底,以第六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为标志,包含传统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在内的民事审判新格局逐渐形成,谁主张谁举证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司法实践中。但这种模式同时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法院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提及2004年发生于广东肇庆的一个极端案例。一个村霸逼迫一对老夫妇写下房产抵押的文书,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无力举证的老夫妇败诉之后服毒自尽,成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极端案例。

  在最高法的调研中,包括了对德国、意大利、日本等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模式变革的研究。近年来,这些国家开始推行一种名为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加以中和。在最高法最早关于本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文本中,也提出了倡导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

  这一变革最终被以和谐的诉讼模式的名称而由肖扬首次公开提出。肖扬说:“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和谐的诉讼模式包括哪些内容?肖扬的回答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和谐关系;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能够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关系,切实把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民事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协调关系等。

  最高法负责此项研究的人士说,和谐的诉讼模式理念新颖,体系庞大,目前还处在前期的研究阶段。

  经过这次会议,法院系统得到的信号是:不可偏重于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任何一方。一种可能出现的格局是:普通民事案件多采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商业领域的民事诉讼多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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