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解决农村法规之间的尴尬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9:23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之二

  李昌平

  如果仔细阅读与农村相关的政策、法规,不难发现法律与法律之间冲突、条例与法律冲突、政策与政策冲突、子法与母法冲突。要解决这一系列的法规困境、制度困境、权力困境,就应当尽快清理既有的政策、法规,该废除的废除,该修改的修改

  近日,银监会高调发布消息,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不仅给农民金融合作权利,还准许私人资本在县乡镇村开办私人银行,并且门槛非常低,赢得各方好评如潮。回想起之前出台的《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合作法》(以下简称《合作法》),由于没有给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合作金融的权利,我曾直言想“哭一场”。当时人大部门给出的理由是“担心危及金融安全”、“金融部门有不同意见”、“与相关金融法规相冲突”等等。现在,《合作法》还没有正式生效,《意见》就更进一步了。我以为《意见》与《合作法》之间存在的尴尬是一个善意的尴尬,透过这个尴尬,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农村政策、法规的决策体制存在的严重缺陷。

  如果仔细阅读与农村相关的政策、法规,不难发现法律与法律之间冲突、条例与法律冲突、政策与政策冲突、子法与母法冲突,具有相当范围。例如,《土地管理法》和《宪法》存在冲突的内容,《土地承包法》又和《土地管理法》存在冲突的内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还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冲突等等。以至于法院在判决相关案件时,常感到“依法”困难,以至于涉及到与农村土地的纠纷,法院一般都推给基层政府调解,而基层政府就只有违法“调解”。违法“调解”了,有老百姓不服,又会依法上访,上访了就处分基层干部,处分了基层干部,老百姓还是不能有和谐日子过。基层的很多不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与法律、政策与政策、法律与政策之间的不和谐造成的。

  这是一种法律困境。农村政策法规乱套了,人为地把农村越搞越复杂,对此我在农村十几年有很深的感受。农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整体,需要中央层面制定统一的、系统的、科学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农村发展,而农村政策和法规的制定权却是分散的,甚至是部门利益主导的。在条条看来是很好的法规、政策,对块块可能是有害的;在局部看,是很好的政策、法规,但对全局可能是负面的;在某个方面看,是正确的事情,但从另一个方面看,可能是负面的。中国很大,各地的情况不同,应给省市县甚至乡镇政府一定的依法决策权。现在,基层部门最怕的就是中央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法规,一竿子通到底,这实际上会造成法规冲突之间的恶性循环。

  要解决这一系列的法规困境、制度困境、权力困境,就应当尽快清理既有的政策、法规,该废除的废除,该修改的修改。按照三农发展规律统筹制定农村政策,还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和谐的农村政策体系给农民和基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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