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报建还聘请无证人员施工 违建房屋开裂业主自尝苦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9:2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球通讯员/黄义涛)建房时未向相关部门报建,又聘请无证施工人员施工,当房屋发生质量问题时,责任该由谁承担?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屋主负主要责任,施工方承担次要责任。

  日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诉刘某建筑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对其房屋承担修复价的80%;刘某承担修复价的20%,应赔偿1.2万元给张某。

  未经报建贸然施工

  1995年5月,张某在老家兴宁建房。选址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长期在当地搞建筑的刘某。经双方协商,张某将拟建房屋的毛石基脚和砌红砖墙及淋棚面的项目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包给刘某施工,粉刷墙壁则按日计算工钱雇请刘某施工。开挖房屋基础墙沟项目,张某则另请黄某施工。

  由于张某家建设房屋未向相关部门提出报建申请,所以没办法提供设计图纸和地质资料给刘某。

  在开挖墙沟时,刘某根据自己的建筑经验,要求张某及黄某要将房屋基础墙沟挖至沟宽1.2米宽,但张某却认为自己只需建一层的房屋,没必要挖那么深,所以让黄某只挖了80厘米,房屋基础的沟深则深浅不一。1999年12月底房屋建好,建筑面积160多平方米。张某付给刘某1.5万元的施工费用后,便开始使用该房屋。

  无证施工尝苦果

  2002年底,张某发现房屋左边一排房间不约而同地出现裂缝,并且有扩大的趋势,于是向刘某反映。2004年,刘某对房屋进行了局部维修,但裂缝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张某再次找刘某交涉,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便于2005年以刘某无资质建房造成其房屋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向兴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损失6.2万元。

  诉讼期间,兴宁法院委托兴宁房屋安全鉴定站和兴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房屋损坏的原因和修复价格进行鉴定评估,认定房屋损坏的原因是毛石基础砌筑质量较差,其次是结构布置不尽合理,整体拆除重建的价格为8.9万元,修复的价格为6.2万元。诉讼过程中,刘某自始至终辩称:“我只是一位干苦力活的,完全是依据房主要求组织施工,他叫我怎么搞我就怎么搞,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并不在我……”对兴宁法院的一审判决,刘某不服而提起上诉。

  市中院审理认为:张某建房未经报建程序,在施工时也未向施工人员提供设计图纸和地质资料,聘请无证施工人员施工,其所作所为给房屋的安全留下了严重的隐患,因此,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无证施工,但凭经验已认识到土质不实,仍不顾后果继续施工,因此对房屋的损坏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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