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二代身份证,一字之差咋不与"国际接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9:25 四川在线

  一深圳市民1月9日向媒体报料称:“发现第二代身份证的严重错误!”这位市民称,身份证正面称持有人为“公民”,而在背面却印着“居民身份证”,前后不一致。(1月11日《羊城晚报》)

  深圳该市民不愧是一位学法律出身的有心人。按照有关法律解释,“居民”是指居住在一个国家境内,并受这个国家管辖的人。居民不仅包括本国人,还有外国人、多国籍人和无国籍人。而“公民”则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这样,从概念上说,身份证正面的“公民身份证号”无疑是正确的,而背面的“居民身份证”非但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而且与正面不一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错误。

  其实,身份证上的写法并非没有依据。我国从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起,就一直沿用“居民身份证”这个概念,就连2003年颁布的法律也称为《居民身份证法》。再者,公安部门因为管理人口时的思维定势,大概已习惯于沿袭旧的属地管辖的概念。两者恐怕都是造成第二代身份证“错误”的原因。

  也许有人会说,身份证只是一个身份证件而已,何必在“公民”、“居民”的概念上抠字眼?是的,虽然这样的身份证使用起来不会有什么问题,但一个使用了不准确概念和正面、背面不一致的身份证,不仅反映了公安部门法律意识的淡薄,使用过程中更会造成公民法律概念的混淆,有多害而无一利。因为“公民”、“居民”是最基本的法律概念,抠清“公民”、“居民”的“字眼”,能体现最基本的法律意识,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法律素养。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二代身份证有“严重错误”也不为过。

  近日,在位于太原市柳巷地区的铜锣湾国际购物中心内,商家挂出的治安提示牌上出现了“外国警察”的身影,当地一市民就此报警(中新网1月10日)。市民主动维护国家主权与警察形象,折射了一种鲜明的公民意识。居民身份证作为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多种场合使用濒临颇高的公民身份证明,模糊使用“公民”、“居民” 的概念,并可能由此产生负面影响,从任何角度说也是一个遗憾。

  更何况按照国际惯例,对具有一国国籍的人称“公民”是比较合适的,没有国籍的人不可能有“公民身份证”。由此进一步推论,咱们连银行跨行查询收费、“跟涨不跟跌”的石油价格甚至《新闻联播》播放国歌都要“与国际接轨”,如此重要的身份证件,一字之差怎么就不“与国际接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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