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通充值代理先缴万元管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9:25 南方日报

  羊城通充值代理先缴万元管理费!

  朱小姐认定缴的是押金;相关人士提醒签合同时注意条文

  本报讯(记者/赵佳月蔡伟)随着羊城通充值、消费代理网点的增多,羊城通的使用也越来越方便。但是近日位于越秀区一德路167号的体育彩票01344号经营点档主朱小姐,却因为忽略与羊城通公司的代理合同,将管理费误认为押金而伤透了脑筋。

  申办之初将1万元视为押金

  2006年初,原本做彩票经营的朱小姐看到羊城通越来越普及,于是筹划着要办一个羊城通充值服务,以增加档口收入。于是朱小姐于去年4月7日向羊城通公司申请开始做羊城通便利站代理,同时也申请了羊城通刷卡消费服务。

  朱小姐当即向羊城通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羊城通便利站代理业务管理费,在支付这笔费用的时候,朱小姐认为“这1万元就类似于押金,我交钱,它提供系统设备,宣传资料及管理卡,只要我归还这些东西,羊城通公司理应将这1万元返还给我。”朱小姐同时表示,自己和其他的羊城通代理户聊过,大家不约而同都是这样认为的。

  停止业务时方知1万元有去无回

  但是朱小姐的“认为”在今年元旦后便遇到了麻烦。在羊城通充值经营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朱小姐发现羊城通给其提供的千分之二点五的代理手续费作为盈利空间根本无法使其获利,与此同时,羊城通的刷卡消费业务却要收取3%的手续费,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朱小姐的羊城通代理业务就已经入不敷出了,随后朱小姐考虑与羊城通公司解除合同,停止羊城通代理业务。

  就在朱小姐向羊城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时候,羊城通公司给出的答复是1万元是管理费,概不退回。“也就是说,我在代理羊城通充值这段时间里,不仅无利可图,还要白白给羊城通公司送1万元。”不甘心的朱小姐这才回头来仔细阅读当初其与羊城通公司签署的“羊城通便利站代理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的第三条第一款写着:“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羊城通便利站代理业务管理费。”羊城通公司的有关负责人非常肯定的告诉记者,“管理费1万元是不会退回的,它并不是押金。”

  同时,羊城通公司在其系统中预存了5000元的充值费用。这5000块钱事实上在经营过程中已经还清,羊城通公司与其所签的合作协议上却写着“乙方在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退出羊城通便利站代理服务的,在乙方向甲方退还系统设备、管理卡、宣传物料、储备信用额及其他未结算款项后,甲方可退还5000元的代理业务管理费。”“事实上两个5000元是相抵的,双方给还来去没有任何意义,我最初的1万元已经成了泡影。”朱小姐在研究了协议之后非常无奈地表示。

  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周亚波律师认为,如果是水电等服务性垄断行业的合同通常都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在这些合同中如果有显失公平、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那么这个合同是不合理的,在恰当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对于羊城通公司这样的社会公益部门,其合同中如果也存在“霸王条款”,合同法也应适用;但是由于代理充值业务存在经营性质,乙方如果早发现不合理处,完全有权利不签,但是由于疏忽,所以乙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