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店内顾客遭打追踪 肯德基应该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9:5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张女士在肯德基店内遭打一事,不仅引起广大市民的关注,同时,还引起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注意。他们认为,事情发生后,肯德基店的解释和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1月14日,辉煌律师事务所王玉芳律师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商家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中《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肯德基店解释说,张女士受到的伤害是小偷造成的,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王律师还说,《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就此问题,王律师还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一次经历,曾经,王律师在省城某商场购物时,2000元钱被抢,之后,王律师以法律为依据和商场协商,最终,商场赔偿王律师1500元钱。王律师建议张女士,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就此事,记者还采访了海搏律师事务所白承志律师,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规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场所的单位,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合理限度内的相应责任。由于,张女士是在肯德基店内受到伤害的,肯德基店内既有保安又有工作人员,却未尽到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因此,肯德基店不能以没看见张女士被打为由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他建议张女士,通过法律途径向肯德基店索赔。(记者袁震王复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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