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在阿扁脑中?法院大可以绕开“机密”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10:50 中国台湾网

  台湾《联合报》今日刊登社论说,“公务机要费”案上周五第四度开庭,最新发展是:“总统府”方面拒绝提出本案所谓六项“秘密外交”的文号、核定流程、承办人及保管单位等形式上的资料;而负责侦办的陈瑞仁检察官则回覆法院,案卷内包封的陈水扁笔录等资料并非机密,可以拆封阅卷。

  情势演变至此,法院很可能依检察官的回覆,就卷内资料拆封,准许阅卷,并进行后续审理程序。倘系如此,将对本案审判的未来发展,影响至大。

  社论说,为讨论审判的未来发展,有必要回到陈瑞仁检察官起诉时的认定。陈瑞仁调查后认定:陈水扁辩称的六项“秘密外交”,其中“甲君”一项完全是虚构的,亦即陈水扁和曾天赐、李碧君、林德训、陈镇慧等人编造的说词,均被检察官一一拆穿。既然“甲君”的“秘密外交说”纯属虚构,则有关这部分的卷证资料当然不是什么“机密”,即可公开审判,以查明罪行。此外,“台湾礼敬团”一项,检察官认为是公开活动,亦非机密,自然也可以公开审判。其他四件所谓“秘密外交”,检察官则未挑战其真伪,但指出了“陈水扁和吴淑珍以假发票支领‘公务机要费’的时间在前,但所谓‘秘密外交’发生在后”等情节,因而认为,纵然该四件属实,亦与“公务机要费”无关。亦即,不认为那四件所谓的“秘密外交”(即使是真的)所动用的金钱,是出自“公务机要费”。

  社论分析说,由上可知,本案的审理,其实大可不必纠缠在所谓“秘密外交”的问题上。因为,“甲君”纯属虚构、“台湾礼敬团”是公开活动,均不是“秘密外交”,审理上亦根本不必有何顾忌;其他四件,既然检察官认定其费用与“公务机要费”无关,其实亦不必非要确定其是否机密,及内容为何。律师团不断提出“‘国家’机密特权”的争点,“总统府”又连形式上是否存在的资料亦拒绝提供,明显是策略性地唱双簧,用意只在拖延诉讼而已。这或许就是陈瑞仁检察官一改原本尊重陈水扁而将部分卷证加封的态度,而回覆法院可以拆封、阅卷的原因所在。

  如果合议庭采认了陈瑞仁的说法,裁定全部卷证资料皆可阅卷,则若仅依卷内资料即已足支持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和推理逻辑,法院又何必三番两次去函“总统府”,就“机密”之权责问题进行无谓的争议,而让“总统府”一再地羞辱法院的威信?

  社论指出,倘若律师团为破解检方提出的犯罪事实和推理逻辑,认为非查究“秘密外交”的真相不可,则何不让律师团自己提出请求,再看“总统府”还会不会拒绝律师团的主张?

  其实,这正是现行所谓“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下,院检辩三方应有的角色;何况,被告和支持被告的“总统府”、律师团以及政党,既然自己都杯葛法院调查“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法院又何须介入过多?

  议论至此,即可进一步指出:法院其实不必随着律师团起舞,去追究“陈水扁脑里的机密”,而只要拆封阅卷,就陈水扁及其他被告的在案口供进行审判即可。律师团曾说“机密在陈水扁脑袋里”,陈水扁又配合演出,在海外于开庭前宣称“死也不能讲”;仿佛认为,只要陈水扁不说出“机密”,审判就进行不下去了。然而,问题是:陈水扁及本案被告等人在侦查中已就所谓“秘密外交”作出供述,并已记存在卷证之中;也就是说,陈水扁与相关被告其实已经向检方陈述了“机密”,也就已经不是“陈水扁脑袋里的秘密”了。

  例如,“甲君”一节,非但不是“机密”,且根本是“纯属虚构”;这些情节并非“陈水扁脑中的机密”,而是在案的供证。就此而言,合议庭何须再与“总统府”在“机密”问题上纠缠,只要就原始供述进行审判即可。以此类推,合议庭只要将在案的包封卷证一一拆封,进行阅卷,也就不必再去追究“陈水扁脑中的机密”,只须就陈水扁及其他被告既有的供词进行审判即可。

  (驿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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