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共信息选择性公开:谁的理想,谁的现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0:11 红网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高家伟致信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信中提出:交通部应该公开每年的养路费应征数额是多少?而实际征收上来的数额又是多少?实际征收上来的养路费又用到哪里去了?高教授之所以萌生了询问交通部长的念头,是因为他在交通部官方网上看到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此前的一个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讲话,其中谈道:“为了满足348万公里的公路的正常养护费投入,每年至少需要1000亿元的资金,而全国养路费中真正用于公路维修和养护的资金约500亿元。”但他在“讲话”中没有找到全国一年征收的养路费总数,无法理解冯副部长讲的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1月15日《法制日报》)

  有关养路费征收不合法、应该叫停的质疑还在继续,又有学者要求公开养路费征收、使用情况。应该说,这体现了应有的公民权利意识——既然养路费还要收下去,那么,作为公民就有权利知道这费用是怎么收的、如何花的。

  作为信息获取渠道较多的教授都不能弄明白养路费的征了多少、用在何处,那么普通公众就更不可能了然。显然,养路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是一种公共信息,没有任何需要保密的理由。所以,必须是完全的公开,不能是笼而统之的数字,而是非常细化的,每一笔款项都应交待清楚来龙去脉,而且公开的渠道必须非常广泛(比如公诸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能让公众随手就可查到,同时公开的内容还必须让公众能看得懂。但现实却并非如此,交通部的公开是有限的,未能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理论与实践有些脱节。

  这种有限的公开完全可以说是选择性公开,与我们打造高效、透明的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明显是相悖的。既然要透明,那么就必然做到不打任何折扣的公开。而只有如此公开之后,公职部门才能处于可监督状态,政府的公共责任才能得到有效实现,高效才不会是一句空话,服务才能让公众满意。

  选择性公开在如今那是相当地普遍,于己有利的就公开,于己不利的就遮遮掩掩。当有关部门想向上伸手要钱的时候,就拿出一堆烂账来哭穷;当要显示自己政绩不菲的时候,就又搬出了另外的信息。有的官员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公共信息是党政机关内部的事务,因而没必要向社会公开。

  政府部门既然是受纳税人委托而存在的,那不能有任何的部门私利,但现实是许多部门都在争相谋取小团体利益。这与公共信息选择性公开互为因果:因为有见不得人的利益,所以不能完全公开;因为不能完全公开,所以非法利益才有了存在下去的可能。

  对公共信息某些政府部门之所以有进行选择性公开的自由,一方面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未出台,没有明晰的规范,从而给了某些公职部门进行选择性公开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在于人大代表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密切相关,也让公共信息的选择性公开得以大行其道。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向人大汇报工作,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向人大述职也是常规的做法,在此情况下,各政府部门就应向人大代表及其代表的公众提供翔实的公共信息,而且政府部门做不到信息公开,人大代表完全可以联名提出质询案,要求有关部门作出答复。但在现实中相关监督无疑还缺乏应有的力度。

  对公共信息,公职部门当然没有进行选择性公开的自由,这应该成为一种常识。不过,这样的常识必须通过制度的强化来产生。否则,就必然是潜规则当道了。

稿源:红网 作者:孙立忠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