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大学生也不可法外开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3:45 北京晨报

  ●孙应安

  大学生盗窃1万元以下的犯罪行为,终结在检察阶段。南京市栖霞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这项制度,已经在争议中执行了4年。从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看,该制度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但也引起争议。(《法制晚报》)

  从媒体报道来看,无疑,该制度值得赞许。例如,当地媒体采访了一位“从大学小偷到精英”的人物,化名为“冯锋”的他两年前毕业于南京某大学,现在是某公司业务总经理。冯锋盗窃了同学价值近6000元的手提电脑,按照《刑法》和南京市关于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面临着一系列严厉的法律程序制裁。与此同时,学籍将被开除,档案上将予以记录……当然,在一名检察官向其宣读一份“相对不起诉意见书”之后,冯锋的命运得到改变。

  赞美诗般的结局说明不了问题,也许因为这次侥幸逃脱而继续犯罪者也可找到。当然,也有不在少数者吃一堑长一智,最终走向成功。不过这些都不重要,问题在于大家如何看待法律的尊严,如何看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

  南京检察机关表示,在对部分学生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后,校内类似犯罪逐年递减。可这能说明什么?因为法律就摆在那里,同样的举措,如果你针对其他人群采取,估计效果也八九不离十。

  如果在法律内找到依据,对南京检察机关的举措大家应举双手赞成。如果司法政策不允许,那就毫无认同可言,要知道,法律范畴是不允许摸着石头过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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