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7:19 扬子晚报

  日前,国务院发布第48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条例》对车船税的纳税人、税目、幅度税额、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减免税等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了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合并了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简化了税目;二是确定了车船税属于财产税税类,改变了原来车船使用税行为税的性质;三是健全了车船税扣缴制度,明确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的扣缴义务人,有利于实现税源控管。

  据了解,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这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两个暂行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税源监控手段,不利于征收管理;三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55年没有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也已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基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暂行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该《条例》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条例》没有对车船的税目进行分类,而是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内具体明确,以便将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综合考虑车船税的性质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具体税目分类及税额或税额幅度。《条例》规定,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6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根据上述规定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子税目的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以及目前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等因素,《条例》对车船的年税额标准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同时对减免项目也进行了调整。基于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条例》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车船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承受能力,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基础上对税额幅度进行了调整。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最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且对捕捞和养殖渔船给予免税优惠。因此,车船税的征收不会给纳税人增加太多税收负担,在纳税人用于车船的各项开支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 陈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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