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上剥夺知识产权侵权人再犯罪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7:21 红网-湖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定位,意见提出,依法审理专利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商标等标识性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审理作品等表达性知识产权案件,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依法审理网络和新技术等知识产权纠纷,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保护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够激励创新,也会限制自由竞争。意见不是只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而是要求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必须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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