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九江中院向被告人收74万“暂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7:45 南海网-海南日报

  熊新兴涉黑团伙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也是江西涉黑第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判决之前向被告人家属索取“暂存”款,仅第一被告人熊新兴的家属交的钱就超过60万元。记者目前能调查收集到的收据和银行单据显示:在熊新兴涉黑案中,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的家属收取了74万元“暂存”款。(《中国青年报》1月12日)

  如此收款,判决如何服人?

  “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世界刑事司法的通例,《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罚金是刑罚制裁措施的一种,而刑罚必须在判决生效后才能确定。那么,问题就来了,熊新兴及其团伙成员还没有经过宣判,法院怎么就能事先向他们收取罚金呢?法院这样做是不是“先定后审”?这种事先收取“罚金”的做法,难免会给公众留下案件经过司法机关事先协调早就决定了怎么处理的印象。

  另外,事先收取“罚金”极易给权力寻租以方便。在宣判前就收取“罚金”的行为,逃不了用收取“罚金”数额的多少与判刑的轻重进行交易的嫌疑。九江市审计局一名工作人员明确地说,九江中院向几名被告人家属出具的收据实质上相当于“打白条”。那么,法院又如何解释这种不按章办事的行为呢?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语)。一些地方法院收不明不白的“黑钱”已经引起了许多民众的极大不满,造成司法权威的流失,只有真正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禁止一切乱收费”的规定,才能重获公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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