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海域使用权规定需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8:4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近日在纪念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讲话时强调,各级人大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大力加强海洋法制建设,特别是从立法、执法的角度,尽快制定和完善一批海域管理、海岛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蒋正华说,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可主张近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其中具有完全主权的领海和内水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这些“蓝色国土”是我们巨大的资源宝库,可以建成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的战略基地,能长期提供60%左右的水产品、20%以上的石油和天然气、约70%的原盐、足够多的金属,每年还可为几亿人口的沿海城镇提供丰富的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海洋中还存在现在人类尚不能利用的丰富资源如可燃冰等,在未来有重要意义。

  蒋正华指出,全国人大对海域管理法制建设非常重视。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决定在我国内水和领海海域实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权属管理和海域有偿使用三大基本制度。今年3月,全国人大将审议物权法草案。这一法律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意义。物权法草案在明确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上,规定海域使用权是基本的用益物权,这极大地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用益物权体系,鲜明地反映了21世纪作为海洋世纪的时代特征,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海洋地位和价值的高度重视,是我国物权立法的重大创新。但是,物权法草案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还存在一些待商榷之处,比如既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又规定了从事养殖的权利,导致物权与行政许可权之间概念的混淆,全国人大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在物权法中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配套法规规章,一些尚未出台地方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要加快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起草、协调进程,尽快审议通过。

  蒋正华指出,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海域使用管理法执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促进这部法律更好地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各有关行业用海需求,使有限的、稀缺的海域资源产生出不断增长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打击和震慑各种违法用海行为,切实维护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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