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眼中的十大影响性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8:44 法制日报

  ●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所所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委员

  这次关于十大影响性诉讼的评选是非常有意义的活动,我想这在推进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方面将很有影响,也反映出我们老百姓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期盼和希望。选出来的十个案子涉及的面很宽,有关于宪法方面的,有关于刑法方面的,也有民事方面、行政方面,涉及到各个领域,可见公众对法制建设的要求面是很宽的。

  我作为一个搞行政法的人会更加关心上海社保基金案,它暴露出的问题让人触目惊心,这可是涉及到每一个人生活保障的问题,影响面非常大。社保基金的钱怎么能够随便动用呢?此类的事情恐怕不仅是上海有,因为这个问题暴露了我们很多制度上的缺陷,尤其是监督方面缺乏一套很完整的监督体系。

  因此,我希望,通过这件事情,有关方面能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方面上来,使得这笔钱能够完全用到正道上,确确实实为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做出保障。

  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要结合

  

  ●王贻星 公安部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

  这些诉讼有三个比较突出的特点:第一个是涉及公民卫生安全和就业保障的民生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中之重。我们应该对这个现象进行深刻的反思,关注民生、切实解决医疗安全就业保障社会救助等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需要我们各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

  第二个特点是有些案件反映出制度与道义上的碰撞,代表性的案例是少女登机被拒截肢案,它引发了我们对情理与法律,道德与安全,管理与服务等一系列的思考。这一案例的意义是从根本上促使我们在建设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对如何把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严格安全管理与人性化服务有机结合这一深层次的问题进行思考。

  第三个特点,这些案件都涉及到监管制度怎么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确实遇到了不少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我们的管理机制还没有完全跟上,如何从制度的设计、制度的落实上进一步予以改进或者完善,也需要我们很好地进行研究。

  专业问题不宜由法官下定论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今天揭晓的2006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毫无疑问都具有非常强的影响力,我作为从事刑事诉讼法教学科研的一个学者,对其中涉及到刑事方面的案子谈谈自己的想法。第一个案子是邱兴华杀人案,这个案子最大的看点是审理期间涉及到被告人邱兴华到底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应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个问题引起了非常大的讨论,无论是法学的专家学者还是社会公众都参与进去,反映当下中国民事司法鉴定结论启动权的问题,提出了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当事人的辩护人提出鉴定的申请以后应当如何决定的问题。事实上,作为一个法官来说,审理案件对于事实的判断属于经验层面的,只能对涉及到案件的常识性问题作出这样的判断,而是不是有精神病是一个专业问题,只能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专家说话。

  另外一个刑事方面的案子是阜阳法官腐败案,人们通过此案思考的是公正性、司法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力如何能够更好实现,所以这个案子也非常有警示意义。

  法治国家更要以人为本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

  应该说十个影响性案例的共同特点就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因此,更引起了我们对企业、法院、政府官员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和社会良知的拷问和反思,而且也进一步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法治国家建设日渐推进的情况下,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特别做到以人为本是何等之重要。

  曾几何时在传统发展观的影响下,社会各界、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长期重发展轻规范、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导致证券公司的问题越积越多,导致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日趋淡漠;曾几何时传统的发展观长期以来重效率轻公平,片面强调效率优先而轻视公平,而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应当规范与发展并举,公平与效率兼顾,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制是基础,和谐是关键,这就促使我们进一步树立一个正确的权力观、金钱观和财富观。

  我个人认为虽然这十个个案激发了我们法律人和企业界、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法制价值的认同,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所以在加强依法治国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对于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伦理道德教育。

  放大个案背后的社会影响力

  

  ●蒋惠岭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通过个案促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促进社会的进步,是一个搞法律的职业人士或者是非职业人士和业外人士共同的愿望。今天,我想专门谈一下这次评选的十大影响性案件背后的社会影响力。

  第一,从这次评选来看,对于社会正义真实含义的关注已经成为法律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第一个案件中的平等权问题此前其实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因为在相同的情境之下应该得到同等的对待,这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而今天,通过这次评选影响性诉讼,第一个案件所具有的真正的影响力,实际上就在于把就业平等权问题提到了相当高的位置。

  第二,对于关系到公众利益的案件,社会如何关注,包括学者如何发挥他相应作用的问题,这也非常重要。这次邱兴华案件能够入选,实际上给了我们这样一些启示:那就是我们应当研究社会公众,包括学者以什么样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始终本着这样的标准去介入。

  第三点,这次几个案件都体现出了对于行政管理水平更高的要求。包括齐二药案件、社保基金、奥美定、药监局腐败案等等,至少有五个案件都对我国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案件最后成为影响性诉讼的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指向了我国行政机关管理的水平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要逐渐学会用宪法思考问题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我发现今年入选的案件在涉及宪法问题上比较集中,主要涉及到两大类:一大类涉及到在宪法当中如何限制公共权力滥用的问题;另外一类涉及到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如何得到有效的保障问题。总体看来,今年公众在投票的时候,投票重心更多关注的是基本权利如何在实践当中得到有效的保障,说明相对权力滥用问题来说公众更多地关注与每个人自身权益相关的基本权利如何在现实的情况下得到更好的实现。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司法机关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渠道。当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他就应该有一种机会把他的合法诉求提到法院。但是应当看到,情况并不容乐观。所以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在法制建设过程当中不断加以研究,探讨一种解决的路线。而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案中,我们看到逐渐学会从宪法角度思考问题,特别是今后通过诉讼的途径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建立诉讼制度的重要性。这样才能改变目前因为制度缺陷所导致的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不周到或者不完善的问题。

  职业法律人要善于引领社会潮流

  

  ●查庆九 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

  应该说这次十个入选的影响性诉讼很集中。如果说它们有代表性的话,那么代表性就在于,一方面,它非常集中在某几个领域,首先就集中在老百姓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就是民生问题。原来三十个案件的广泛性有方方面面的案件,最后集中在这两类,一类是民生案件,一类是涉及权力监管的案件。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邱兴华死刑案和南方证券公司破产案的入选,也说明如今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跟我们这些职业法律人所想像的可能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意识可能有点超前;另一方面也揭示了我们职业法律人新的社会责任,即怎么样引领社会公众,让其法律意识不仅仅停留在切身利益,还应该关注更根本的利益,更长远的利益,并最终落脚在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方面来。

  因此,无论是对搞法学研究还是搞法律实务,还有对搞法制宣传报道的人来说,这些案例都是很好的启示,告诉我们应该怎样把握社会大众对法律现实需求的脉搏,知道我们努力工作的着重点和基石在哪儿。

  人民审判员制需要强化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如果说邱兴华案对于中国法治进程发展有意义,那就在于,我们必须反思如何落实人民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问题,所以,我一直以来都在谈人民审判员的作用。事实上,司法的公平正义不完全在于法官的职业化,没有司法的民主化,法官的职业化也无法进行。所以不仅司法要公开、信息也要公开,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强化人民陪审员等制度对法院的审判进行有效监督。

  我是搞行政法的,从这次评选出的案子看,相当部分的案例都反映出了某些部门在权力运用上的垄断问题,这需要我们警惕,比如说药监局,药监局掌握了所有药品的审批权,地方的药品批号全在药监局,如果缺少监督很容易出问题。这些案子的发生反映出今后法制建设的最重大的课题就在于,如何有秩序地稳步推进我们社会的民主法制建设,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权力机制,而不要走到它的反面去。

  被害人补偿问题应得到更大关注

  ●陈兴良 北京大学刑法教授

  今年我们评选出来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当中有五个涉及到刑事问题,这些案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到社会治安问题,另一类是涉及到腐败问题,而这两个问题恰恰是公众最关心的两个重大问题。

  邱兴华的案件除了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外,还有另外两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一个是被害人的补偿问题,在这个案件当中一共有11个人被杀害,有五个被害人的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得到一点补偿,被害人家属受到了社会的冷遇,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对被害人如何补偿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要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学者对这个问题正在进行探讨,我认为这是非常重大的问题,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被害人的补偿问题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

  另外一点也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在邱兴华的案件中,重要的并不是邱兴华要不要执行死刑的问题,而是要不要使死刑执行具有更大的正当性问题,这是对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考验,实际上也是对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考验。

  另外一个问题是腐败问题,入选的案件中有不少关系到腐败问题,这一方面表明我们反腐工作取得很大成就,另一方面又恰恰表明我们的廉政建设存在着缺陷,需要通过制度建设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个人不希望以后每年都有腐败案入选我们的十大影响性诉讼,希望我们的反腐制度建设更加完善。

  从人的本身去考虑、设计制度

  ●张卫平 清华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

  2005年的影响性诉讼评选就有腐败案入选,2006年仍然有不少,为此我们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只凭简单的监管和打击能否真正根除和防治腐败?我们是不是该从人性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比如现在政府官员的收入,包括我们的法官其实收入并不高,这很容易出现问题。对于法官和药监局、社保基金的管理者、领导者所处的岗位,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他的岗位重要性,岗位重要性和他自己应得的收入要成一定的比例,如果我们不从人的本身去考虑,去设计制度,而总是将道德或更高要求作为约束条件的话,这就不是法律的责任了。本质上而言,法律就是从基本的人性,从利己的基本点来考虑怎么样约束人,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大多腐败的产生,都在于我们的权力过于集中,过于宽泛,涉及的面太广。所以分散权力、监管权力,从法律制度上平衡一些利益关系是必须要考虑的。

  政府部门当关注个案引出的公共话题

  ●穆红玉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每年年底盘点的时候,都会有各种各样的评选活动,而影响性诉讼应该说是非常抢眼的评选活动,确实给人很多启发。

  启发之一,这种评选活动以个案诉讼为发力点,引出了很多社会公共话题。比如,有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有药品质量问题,还有社保基金等等问题。应该说,这些都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共话题。而通过我们这次评选活动,它们不仅被凸显出来了,而且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加大力度,从源头上加以治理和解决。

  启示之二,这次评选活动集中体现了老百姓关注的社会焦点。除了刚才谈到的公共话题以外,腐败案成为我国百姓关注的焦点话题。作为反腐败的职能部门,我们检察机关一直把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作为我们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一些职务犯罪,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所进行的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该说一直是我们目前以及今后的工作重点。

  启示之三,这次评选活动有助于制度上的完善。刚才很多专家也都评论到了,大家对2003年孙志刚之死促成的收容遣送制度的改革仍然还记忆犹新,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邱兴华案件枪声响过之后,会让我们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反思,并促成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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