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务接待人大应有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8:44 法制日报

  2006年11月1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要求国务院所属部门要将公务接待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国务院做出这一要求,对于我国规范公务消费、促进反腐倡廉、改进机关作风,无疑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确实,当前在不少地方、部门,公务接待违纪违规现象已经成为一种不正之风,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到了非下力气加以规范和改革不可的地步。公务接待不规范行为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监督乏力是重要因素之一。笔者认为,规范公务接待应充分发挥人大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在财政体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预算编制粗放,没有细化。在公务接待方面,没有把各部门及部门内部各单位的接待费、差旅费、考察费等定额明晰。二是大量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存在且监督乏力。按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政府所有财政收入与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但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着大量的预算外、制度外资金,存在着为数庞大的“小金库”。三是预算执行弹性空间大。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在执行中往往变动很大,预算执行的这种弹性大、易变通的特点,使一些部门和单位领导在工作中不计成本,消费无度,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和纵容了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行为和腐败行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作为监督机关,人大有义务和责任搞好财政监督,从而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公务接待腐败现象的出现。

  现实生活当中,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的审议和批准往往采用的是快速的“一揽子批准”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短时间内缺乏对财政预决算报告内容的深入分析和讨论。

  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人大的财政监督权以及财政监督的具体程序给与了明确规定。监督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人大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无疑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澧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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