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5·12”爆炸事故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8:59 兰州晨报

  国家质监总局已受理陇南中院委托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记者1月15日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在二审开庭之前,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对西和县“5·1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原因进行重新调查认定,并查证核实事故的实际损失。目前,国家质监总局已受理该委托。

  2002年5月,西和县民福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引进“精矿复合催化氧化直接浸取”压力容器———浸出槽。民福公司选择浸出槽制造商时,浙江温州双潮氟塑机械厂中标。2003年7月,民福公司与双潮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双潮厂给民福公司制造3台相同规格的浸出槽。

  双潮厂委托温州石油化工机械厂更改了原始设计,委托温州益坤电气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厂制造了浸出槽壳体,并经检验合格。双潮厂制造时将合同约定的钛质换热盘改换成钢管,将合同约定的压力容器内喷涂的防腐层聚四氟乙烯改为喷涂聚乙烯。容器出厂时未按设备安装要求配备法兰密封垫,以制作衬里聚四氟乙烯的翻边进行代替。2004年5月12日,民福公司对1#浸出槽带料试车,发生爆炸事故,致使1人死亡。事发后,省、市、县3级部门对爆炸原因作出认定,认为爆炸的浸出槽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多方面均有缺陷。西和县检察院以双潮厂厂长李俊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向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民福公司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温州益坤电气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厂、温州石油化工机械厂、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承担有关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处双潮氟塑机械厂罚金200万元,判处李俊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温州益坤电气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厂、温州石油化工机械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不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李俊不服,向陇南中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关于对西和县民福锌业公司“5·12”爆炸事故原因及损失情况进行重新调查认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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