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数额:含糊其辞为哪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9:21 青年时报

  继征收“合法性”争议之后,养路费又遭质疑了———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高家伟,日前致信交通部李盛霖部长,追问:“每年的养路费应征数额是多少?实际征收上来的数额又是多少?实际征收上来的养路费又用到哪里去了?我们不需要含糊的百分比数字,我们需要一个经得起国家审计、车主问责的数字。”(1月15日《法制日报》)

  而所以有此行动,高家伟表示,是因为看到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此前的一个讲话:“为了满足348万公里的公路的正常养护费投入,每年至少需要1000亿元的资金,而全国养路费中真正用于公路维修和养护的资金约500亿元。”但高教授在“讲话”中却没有找到全国一年征收的养路费总数,无法理解冯副部长讲的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

  高家伟的质疑无疑非常在理,因为很明显,如果甚至连像养路费应征和实征数额这样的基本政务信息都没有一个清晰准确的数字,那么全国养路费的真实使用状况、资金管理效益,以及背后相应的管理责任等等,便都将无从谈起。更不用说,从法治的角度看,弄清和公布养路费征收数额,事关公众的知情权,是公共行政必须履行的义务。

  遗憾的是,对于如此重要的政务信息,我们目前看到的却是:“有关部门对养路费使用情况的公布一直‘含糊其辞’”———2003年公布的仅是不涉及具体数额的“百分比”,而交通部今年1月5日公布的有关养路费的数字,更是彻底回避了“全国一年到底征收了多少养路费”这一关键问题。

  事情无疑已经很清楚:养路费征收数字所以长期阙如、成为一笔糊涂账,并非交通部门无意疏漏,而是其有意回避乃至刻意含糊、遮掩的结果。那么,有关部门究竟又是为什么要在这个问题上“躲躲闪闪”、刻意含糊呢?答案当然也不复杂,这正如一些交通人士一语道破的:“养路费在基层光用于‘养’人都不够,更别说养路了”,换言之,交通部门之所以对收取“养路费”如此兴致高昂,是因为养路费的实质并非“养路”,而是“养人”。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我们不妨做一个简单的算术: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1.07亿辆,而按照《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除了极少数特殊车辆(如政府机关小车等)外,这些机动车都是养路费的征收对象,以小轿车的养路费为中间值(5座以下小轿车一般按半吨征收,其征收数额相当于一辆五吨货客车的1/10,以及一辆两轮摩托的10倍)来大致估算一下总的养路费征收数额,目前各地一般的征收标准为每吨每月200元左右,那么,一辆小轿车的年养路费为1200元左右,乘以1.07亿,结果便是1200亿以上。

  1200亿的养路费,仅仅500亿用来养路,它究竟主要是在养路还是“养人”,自然毋庸赘言。而如果对此还有怀疑的话,不妨再看两个更具体的例子:在山西朔州市,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发现,该市交通部门2005年征收拖拉机养路费795.47万,其中87%用于行政管理费支出,实际养护的支出仅占总支出的13%;而在山西阳泉,2000年共征收拖拉机、农用车养路费463.5万,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共计359.8万,占前者的77.6%。

  一项以公益———公路养护为名义的行政收费,最后“养人”等行政成本竟然喧宾夺主地成了支出的主体,其作为公益的不“公”、作为行政的不“正”,无疑一目了然。而为了捍卫和找回在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问题上的上述公正,取信于包括广大车主在内的社会公众,有关部门显然没有任何理由再回避问题,继续“含糊”、“糊涂”下去了。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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