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电表盗电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9:58 信息时报

  

改电表盗电费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黎开颖) 私自改动总电表装置,使读数少于实际消耗的电费,以此赚取差额。深圳一男子因盗窃导致的电费损失达5万余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他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53岁的李某是广东汕头人,他将在深圳承包的厂房分别租给了另外6个厂家,并在原有的一个总电表的基础上,给6个厂房又各设置了一个小电表,然后私自改动总电表装置,致使总电表读数远远少于实际消耗的电费。他每月从6个厂家收取实际消耗的电费后,再按被改动的总电表读数向供电所缴纳电费,从中赚取电费差额。2006年4月25日,李某被抓获。供电所认定:由于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窃电日数按180天计算。最后,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根据供电所提供的窃电量,确定被告人李某盗窃所导致的电费损失价值人民币53745.67元.

  据此,法院认定李某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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