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遭遇欠薪不举证也能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4:16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去年3月初,农民李某到某制革厂任保安,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制革厂与李某约定:每月付给李某工资1200元。制革厂在支付李某4个月工资后,便以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不付,但承诺年底一次性付清。可到了年底,制革厂仍没有兑现承诺。李某提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制革厂支付其被拖欠6个月的工资共7200元,并赔偿25%的经济补偿金1800元,共计9000元。由于制革厂否认拖欠李某的工资,且李某无法举出自己工资被拖欠的证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请求。李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革厂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并赔偿经济补偿金共9000元。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农民工遭遇欠薪,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与处于强势地位的“老板”即用人单位相比,农民工明显属于弱势群体。工资被拖欠了本来就是事实,但狡猾的用人单位并没有出具欠条,其他工友因为怕连累自己,又不愿出面作证,这可让农民工为难了———上哪儿去“拿”工资被拖欠的证据呢?

  其实,农民工兄弟对此大可不必担惊受怕,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时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资发放表由用人单位制作,职工(包括其亲属或委托人)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表上签名,这是基本的财会常识。可见,发放工资的凭据,完全由用人单位掌控着,而且用人单位须将之保存两年以上。如果要求劳动者来提交由用人单位掌控的证据,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本案中,制革厂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制作书面的工资支付凭证并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故可推定制革厂应当持有支付工资的书面凭证,则制革厂应负有提交该证据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其已履行了支付给李某工资的交务,但制革厂未能提交相应的工资发放凭证来证明其已支付了李某2005年7-12月的工资,故应依法作出对制革厂不利的解释,推定李某关于制革厂没有发放其2005年7-12月工资的主张成立。

  另外,1994年12月3日,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据此,制革厂无故拖欠李某的工资7200元,李某要求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计1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袁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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