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主张权利机会有理也会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4:16 大众网-农村大众

  做服装生意的王英因资金不足向李兰借钱10万元,并请家底殷实的张明给自己做“保人”。2006年1月12日,双方达成协议,借期三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王英、张明分别在借据和担保书上签了字。借款期限届满后,王英因资金周转不过来无力还钱,经多次催要,只偿还了2万元。2006年7月23日,李兰将王英诉上法庭,请求王英偿还借款及利息。一个月后,法院作出判决,让王英一次性还清余款本息。然而王英根本还不上钱。积压未卖的一些货物,也远远不够抵债的。李兰突然想起还有保人张明,于是赶快找到张明,可张明不肯替王英还那八万块钱。无奈,李兰于2006年11月28日又提起一场诉讼,将张明告上法庭,然而这次法院判她败诉,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评析]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期限,其含义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张明没有与李兰约定保证方式,应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对王英归还李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他们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张明的保证期间应为王英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在这六个月内,李兰就应当找张明,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比如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债权等。担保法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李兰在王英还款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内没有主张张明承担保证责任,就视为李兰放弃了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权利,此后即使李兰再起诉张明,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了。

  所以,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一定要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债权、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在保证期间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一般保证则不同。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执行,而无权在此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必须在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内进行,不能只注意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而忽略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否则,极有可能发生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即便债务人经过执行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也要及时地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样才能确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姜守华崔金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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