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田: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思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6:10 中国网

  

尹田: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思想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发言

  在16日下午召开的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表示,中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必然要求物权法应当坚持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基本思想。

  尹田教授说,中国经济社会存在各种权利主体。就所有权而言,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中国公民的所有权,还有外国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如果财产属于一个企业法人,还会存在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就他物权而言,无论是对于土地的各种用益物权,或者是对于动产或者动产的各种担保权,都可以为国有企业、其他企业或者公民个人所享有。也就是说,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这样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对各种各样的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应不应当平等地、一视同仁地予以法律保护,比如对一栋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和一栋属于普通老百姓的商品房,一个是国家所有,另一个是私人所有,在物权法的保护方法上,如果涉及到这两种利益、两个房屋,它们的利益发生某种冲突的时候,是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还是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如果这两栋房子相邻,由于通行、海水、采光等等发生了利益冲突,这时候物权法究竟是应当依照平等的原则去处理和协调双方的冲突还是有所偏袒?

  尹田教授认为在讨论物权法草案应不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原则这个问题之前,有两点是应当明确的。

  第一,现行的《民法通则》一开始就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那么,主体的平等首先就是财产平等,而物权法不过就是民法的一个部门法,因此物权法规定的财产关系范围,不应该超越民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具体说,物权法应当规定的不可能是我们社会中的一切财产关系,而主要应当是民事生活领域的财产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主体地位平等。反过来说,如果某种财产关系存在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一方命令另一方有特权和优势,这就不属于民法和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认为脱离民法原则去谈物权法原则,脱离民法的对象去谈物权法的对象,也就认为物权法应当具有解决已经财产纠纷问题的功能,以至于认为民法具有解决一切财产问题的功能。而在这种情形之下来谈物权法该不该平等保护,民法该不该平等保护,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第二,民法的平等指的是民事主体相互地位的平等,物权法上的平等指的当然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平等,这种民法意义上的平等原则不适用于民事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也不适用于民事生活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的财产关系。因此,我认为我们物权法草案坚持对民事领域中的各种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原则,是由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所决定的,完全符合物权法的民法性。

  尹田教授强调,中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必然要求物权法应当坚持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基本思想。

  第一,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和谐有序,要求商品的所有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定要平等,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交换必须建立于双方财产定位的体制之上,如果交易双方因为身份不同,财产因为姓公姓私不同,从而使双方的财产及其利益在交易中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那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平等协商就无法律依据。没有财产的独立,就没有市场主体责任的独立,没有所有权的平等,就没有商品交换和市场的平等,更没有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接轨,中国和谐的商品经济社会就无法产生。我们只有实行财产权独立和财产权平等,才有可能真正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才能真正形成公有制经济和企业化所有经济平等竞争,从根本上壮大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不能依赖于法律对于国有企业的特殊保护,在商品流通中,赋予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高于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特殊地位,使之丧失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害无益。

  第二,强调财产平等保护,有利于遏制政府机关滥用公权力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改善政府的形象,剔除腐败的根源。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平衡是中国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过去我们曾经过分甚至于极端强调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忽略轻视甚至否定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老百姓提出的问题就包括有一些政府机关滥用其行政权力,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各种问题上非法损害农民以及公民的利益,由此导致社会矛盾,许多腐败行为就在这个过程中发生。应该看到一个国家由于对老百姓强征暴敛,固然可以增加国家财政,但是个人和国家利益的平衡就被打破,国富民穷、社会冲突由此而生,因此,一方面要强调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利用刑法与公法的手段,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另一方面,要强调对于法人和自然人财产的保护,利用民法的手段重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这样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最后,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是建立中国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作用就在于破除了平均观念,倡导平均精神,这样才能调动广大中国老百姓的积极性。但是,依据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物权法与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财产分配法律不同,物权法是财产的保护法,其任务是对依法进行的财产分配结果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分配的结果必然不是均等的,就会有贫富差异。但是,穷人和富人的合法所得必须予以同等法律保护,对于税法等财产分配法而言,必须要考虑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平衡。对于劳动法等财产分配法而言,必须着重对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却不能采取区别对待、杀富济贫的做法,否则就会遏制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物权法对于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是以私人财产的合法性为前提,物权法对于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所设计的一整套规则,都是向人民提供取得各种财产的合法途径和法律准则,凡是违背法律规定取得的财产,不受物权法保护。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将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为迎接这一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中国法学会于2007年1月16日在北京主办“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此次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社协办此次会议。中国网对此次研讨会进行了全程直播。(陈维松)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