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俩因琐事大打出手 引发损害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16:0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1月17日讯(通讯员陈丽娜)邻居两人因矛盾而挥刀相向,最终酿成恶果。1月16日,荔浦县法院对一起因邻里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各自三七担责。

  杜某与刘某是邻居,两人因相互存在矛盾而长期不和。去年的一天,刘某之妻向村委干部反映自家的墙及纸箱被杜某家楼顶的水池淋湿一事,并要求村干部去解决。次日早上,村干部查看未发现问题走后不久,杜某看见刘某在家门前看报纸便上前质问,刘某反问说,‘你的眼睛又不瞎,没开口我的墙会湿吗?’并拖杜某去看他家的墙,杜某不去,二人为此争执起来,并越吵越凶。争吵时,刘某拿出了一把水果刀,杜某见状,便冲上去争夺对方手中的刀,在争夺过程中,刘某的手被杜某咬伤,而杜某因不慎撞在旁边停放的柳微车上造成头部受伤,右手无名指也因为抢夺刀被划伤。后来,在围观群众的劝阻下这场纠纷才得以平息。

  杜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已造成轻度脑震荡及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护理费、鉴定费等三千余元。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杜某遂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而刘某也以杜某冲进自家并打伤自己为由向法院提反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杜、刘二人发生冲突造成身体受伤是事实,但二人均有过错,刘某之妻向村干部反映情况解决纠纷的做法是正确的,杜某的斥责诱发了本案的发生;而刘某在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的情况下亮出刀具,促使双方矛盾升级,造成杜某受伤,应承担70%的责任,杜某为避免受伤与刘某夺刀并咬伤对方的行为属自卫,刘某的反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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