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货主损失买单? 次品红砖引发维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16:0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韦礼云 陈丽娜

  建新房子本来是件喜事,但是因为建新房购红砖存在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一场官司,着实让荔浦县的杨先生感到窝火。1月17日,荔浦县法院对这起因为红砖质量问题引发的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货物进门:正品变次品

  2006年初,杨先生的弟弟要建房,身为大哥的杨先生以每块0.19元的价格向荔浦县某红砖厂定购了10.5万块红砖送给弟弟,秦某揽下了运输这些红砖的活,约定的运费是每块0.04元。

  杨先生将红砖厂开具的三张砖卡交给了秦某,作为拉砖的凭证。在四月下旬到五月下旬一个月的时间内,秦某与其雇请的司机先后从砖厂拉回红砖53500块给杨先生的弟弟,直到砖拉回家时杨先生才发现这些砖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他立即叫司机停止了拉砖,并将剩余的砖卡收回。随后,杨先生便找到了红砖厂和秦某协商解决此事。

  各据一词:纠纷难平息

  就这些砖的质量,砖厂和秦某却有着各自的说法。承运人秦某说砖厂供给的本来就是次砖;而红砖厂却说是秦某将从厂里拉走的正品红砖换成了次品。双方各据一词,根本无法达成一致。心里窝着一肚子火的杨先生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院,并申请对这些红砖进行质量检验鉴定和价格评估。

  很快,桂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鉴定结果出来了:该批红砖为不合格产品;接着,荔浦县价格事务所对这批红砖进行了价格评估,为每块0.14元。为此,杨先生请求红砖厂和秦某赔偿其红砖次品与正品的差价损失,并且承担鉴定费、评估费和运费等费用共计七千余元。

  法院判决:承运人免责

  由于杨先生定购红砖未签订书面合同,红砖厂在法庭上口头提出双方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并以杨先生在发现产品质量后未提出更换为由,认为杨先生已默认红砖质量。承运人秦某则认为,砖的质量问题是砖厂引起的,自己只是负责运输且运输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两人在举证期限内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说法,而原告杨先生提供的三张砖卡客户联与砖厂保管的存根联相符,并且存根联上均有拉砖司机的签名,证明承运人及雇请司机拉回给杨先生的53500块砖系从该红砖厂拉回的红砖。

  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向被告红砖厂购买红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红砖厂应供给其合格的产品,拉回的53500块红砖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确定为不合格产品,而该厂又没有证据证实是秦某或其他司机所造成的,被告红砖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由于杨先生已实际使用了运回的红砖,运费并未造成损失,法院驳回了其对承运人秦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红砖厂赔偿红砖差价2675元,并且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评估费和诉讼费。

  法条链接: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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