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无情的法律与有情的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18:00 光明网
吴吉鹏

  一部好的法律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或许,用无情可以道出一部法律的品质:无情的法律只针对具体的事件,对具体的人则是闭着眼睛的,它是治人而非被人治的,这被堪称是法治的典范。而一个好的法官,在人们的理解中,素来以铁面无私的“黑包公”、理智冷静的“正义主持者”而著称。可是,当一个有情的法官在遭遇无情的法律时,又会出现一幅什么样的画面?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受贿案中,作为被告的七旬老妪冲着法官当庭下跪求情,因“年老体衰,患了糖尿病,冠心病,脑血栓”等等诸多疾病,而请求“允许到外面住院治疗,边住院边接受审查”。(《中国青年报》1月9日)

  对于此案,先撇开案件本身的诸多特殊之处,比如,被告人为副厅级干部、事发10年后才被追诉、法律的尊严与被告人的尊严等等问题,单从面对被告人的这一请求,法官应如何处置?如何来适用法律?

  首先,和谐司法的建构、司法为民精神的体现要求法官要更多关注当事人的困境,而非仅仅以绝对中立人的身份来审理。法官的中立性并不排斥在法庭上的有所作为,它应该更多地关注民众的现实疾苦。况且,“不作为”也只是针对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上来说的。因此,法官应该应允被告人的请求,让其感受到和谐司法的阳光。

  其次,法官不是机械的法律适用者,也非一部法律机器。现行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把法官变成了一部会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器”。但人民法官的身份,需要法官更从现实来考虑,结合具体的案情作出自己的判断,要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发挥一个人民法官的真实身份,以防止再次发生被告人“刑拘期间,先后4次突然病发入院”情形的发生。

  最后,从本案的现实情况来看,案发时间为10年前、被告人为一七旬老妪、身患“糖尿病,冠心病,脑血栓”等诸多疾病,这些特殊情况要求法官更加注意到个案的特殊性。在法律的框架内,法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为被告人考虑:一是考虑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其刑事拘留为取保候审。根据《刑法》第法律,、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二是对于不具有现实危害性的特殊情况,法官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酌定从轻处罚。

  法律是冷酷的,法官是有人情味的,把无情的法律与有情的法官结合起来才是中国法治的要求,才使其更好地站在法治的历史据点发挥出本土特色来。无情的法律给与守法者对法律的信仰,有情的法官带给违法者以希望之光。法治,需要的是有人情味的法官,对本案七旬老妪如此,对广大民众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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