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就业歧视威胁社会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0:10 红网

  国内某大学最近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遭受性别歧视。而且,在歧视情况排名中,政府机关居于首位,其次是事业单位,第三是国有企业。(见1月17日《信息时报》)

  就业歧视,早就是“狗咬人”,让人“审美疲劳”了。在百度上键入“就业歧视”,就可以搜到34万条新闻,足窥其盛。时下就业歧视可谓无处不在,见惯不怪:年龄、性别、户口、学历、专业、经历、政治身份、地域、健康、身高、体型、血型……甚至连子虚乌有的属相也成了某些单位招聘的重要条件,简直荒唐透顶。如果把所有直接的、简接的、显性的、隐性的歧视条款集而聚之,足以编纂厚厚一本《就业歧视大全》了。

  把与工作本身无关(或者相关度不大)的条件作为就业门槛,就业歧视严重损害求职者的人格尊严,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使他们失去平等发展、自我实现的机会,这对于他们是不公平的,对他们的伤害是深远的。当他们因此对社会产生抵触甚至对立情绪,又会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给社会和谐构成威胁。有了种种歧视条款,也因此有了种种令人心酸的怪招:零薪求职、下跪求职、裸奔求职……甚至因就业歧视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像轰动全国浙江的周一超案等。可以说,就业歧视对社会来说是一个负和博弈过程,不能掉以轻心。

  可怕的是,在此次就业调查中,歧视排名政府机关居然位列榜首,事业单位紧随其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成为就业歧视的“大本营”!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效率,可能放弃一定的社会公平,这在经济发展初期、公民社会尚未建立之时,恐怕是不可避免的。但作为政府,却不能这么做,因为政府有维护公平、公正的天然义务,带头就业歧视就更不应该。政府的做法理应是:不但在政府部门本身要实现平等就业,而且还要通过法律、法规和成立相关机构、动用行政权力促进全社会平等就业。

  由此看来,政府在促进平等就业上,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如细化宪法中的公民平等权,强化劳动法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制定反歧视专门法律,明确哪些属于歧视条款,并禁止各种歧视行为。许多国家都有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如美国有《反雇用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公平工资法》、《反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等;其次就是要理顺诉讼渠道,改变过往反歧视诉讼无门的现象,确保受歧视公民的诉讼权利;再就是要建立类似某些国家的“公平就业委员会”一样的反歧视专门机构,视情况直接介入某些就业歧视案件,用公共权力扫除歧视,推进平等就业。

  和谐社会的最低要求,就是人人有活干,有口饭吃,因非能力因素受到歧视,公平就业权被剥夺,生存不易,何来发展,遑论和谐?反就业歧视,当如是观之。

稿源:红网 作者: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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